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

(二)客户与我行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两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

(四)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 (五)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

(六)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发展方向等。

(七)不同类型金融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

(八)其他需审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我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我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币种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机构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批指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币种、业务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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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授信审批决策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具体实施,各级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根据经批准的书面授权书确定,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在进行最终决策前,应审阅相关送审材料以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意见。在充分知悉授信相关情况后,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在对项目进行利弊权衡和分析判断后做出授信决策。

第三十四条 授信审批决策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审批人外出时应按照我行授权相关规定办妥授权事宜:

(一)有权审批人未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转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转授权,酿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由转授权人负全部责任;

(二)有权审批人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转授权的,由被转受权人对其审批的授信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授信到期前,授信使用机构应在授信到期前一个月收集拟继续对其进行综合授信的同业客户的相关授信资料,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授信工作。对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其最新授信资料的金融同业客户或无法落实管理的金融同业客户,资金运营中心有权根据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收回或调剂额度的分配。对于业务到期未续做,所造成的业务损失,由原额度发起机构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遵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同业授信额度使用登记统计工作交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各业务单位开展相关同业业务时,需填写纸质版《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金运营中心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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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确认相关交易对手等同业机构的分类授信额度是否足够,对符合的分类授信额度予以扣减,并出具意见。同业授信额度应逐步通过系统刚性控制,在未实现系统控制前应设立台账,专人管理,及时核对。发现同业授信额度超额使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纠正。

(二)各业务部门需使用同业授信额度时,可于T-1日经内部相关审批流程后提交《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至资金运营中心,经资金运营中心审批同意后,与相关业务资料一起提交运营部门放款。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在办理相关同业业务放款时,需检查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中是否有《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并核查资金运营中心意见。

第六章 授信后尽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指我行对客户实施授信后,授信后管理机构通过对授信对象经营变化及市场上各种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行为。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我行授信后尽职管理的目标是:

(一)对各种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实时预警、事前控制,主动、及时、及早发现并防范授信风险;

(二)对授信客户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动深入营销和服务增值,维护和发展我行优质目标客户;

(三)发现我行授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授信管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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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工作,提高我行授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授信后检查由授信申请机构与授信使用机构负责实施,其中授信申请机构主要负责对授信对象进行授信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授信对象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履行情况等全面风险状况;授信使用机构负责对其办理的具体业务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授信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授信对象存在潜在风险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金运营中心与风险管理部报告。

第四十条 已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及时向资金运营中心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5000万元;出现严重流动性问题或连续3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授信对象业务资质被撤销、债务到期未及时兑付; (五)发生规模及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如存款挤提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如对上述授信对象需再启用授信额度,须重新按照正常授信流程

进行申报。

第四十一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授信使用机构应继续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做好授信后客户维护工作:

(一)及时了解和搜集客户对我行授信业务及授信品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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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对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信息,开展深入营销,扩大与客户的合作领域;

(二)适时推介我行最新金融产品,深入挖掘客户合作价值,提高我行集中授信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二条 授信后档案管理。

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档案由该授信发起机构按照总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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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 附件2:《调查报告模板》

附件3:《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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