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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作者:葛建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10期

为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工作,建设文化旅游强市和生态宜居城市,临湘市对矿山地质环境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几点思考和建议。

地质环境问题

临湘市原有矿山企业167家。其中,生产企业80家,停产、闭坑矿42家,合并矿山45家。矿业活动对该市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特别是有的矿山企业法人灭失,破坏了的地质环境没有得到彻底恢复治理,日益影响到群众生居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矿山“三废”污染严重。矿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品、废水、废渣对环境污染严重。据初步统计,矿业年废气排放量为3.47亿标立方米,SO2排放量1141.60吨,烟尘116.1吨,粉尘38吨。排放量大的主要是建材矿业,矿业废气排放量达标率为58%;矿业废水(包括矿坑水、选冶水和矿池水)排放量为20万吨,达标排放量15万吨,达标率75%;矿业废渣(尾沙、选冶废渣、废石)产生量14.51万吨,处置量3.9万吨,处置率26.8%,综合利用量4.05万吨,综合利用率27.9%,矿业废渣累计堆放量已达9000多万吨。

二是土地资源遭到破坏。采矿活动不可避免占用耕地、山地,并对田地造成破坏,有的成为不可复垦地。全市各类矿山占地面积达578公顷,其中耕地185.5公顷,占总面积的32%,耕地主要是被砖瓦窑企业占用;占用林地、草地11.1公顷,占总面积的1.9%;占用其他地类381.41公顷,占总面积的66.1%。各类矿山应复垦还绿面积(包括废渣堆存用地、废弃地、地质灾害摧毁土地等)201.2公顷,实际已复垦40.2公顷,复垦率为20%;恢复植被面积35公顷,还绿率17.4%。

三是矿山地质灾害频发。由于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塌陷、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危害严重。近几年来,发生地面塌陷5处,塌陷面积25公顷,滑坡、崩塌11处,泥石流2处,治理率不到30%。因灾伤亡累计达10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是对地下水系统影响严重。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对地下水系统影响不大。但分布在该市忠防、詹桥、贺畈、桃林等乡镇的铅锌矿,由于开采较深,产生多处塌陷。特别是桃林铅锌矿上塘冲、银孔山的陷塌区,对地下水破坏较为严重,往往导致井水干涸,田地耕种缺水。 寻找症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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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政策性法规,只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作了部分规定。据此,各产业部门相应制定了一些与矿山环境保护有关的政策性法规。然而,在具体执行和细则管理上往往存在偏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二是治理责任难落实。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矿山特别是许多老矿山遗留了沉重的生态环境包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史欠账太多,新老问题日积月累,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压力巨大。例如:矿山虽然进行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在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矿山规划和建设中没有纳入土地复垦、生态恢复的内容;对于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没有采取得力的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工程不了了之。 三是环境治理技术落后。一方面矿山开采本身缺乏技术指导,无规划滥采,生产中和闭坑后均留下了无法恢复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效益,基本未设置矿山环境监测与保护机构,更谈不上投资矿山环境保护。

四是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矿山环境预测滞后,也没有系统的环境预警系统,矿山企业生产人员、管理者对矿山环境问题缺乏应有的防治知识,造成了矿山环境问题。在开发过程中,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在发展战略和计划中,重经济项目,轻矿山环境项目;在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评价轻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而治理却远远赶不上矿山对环境的破坏。

科学谋划对策

一是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战略,强化矿业环境监督管理,改善矿业生态环境;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管理体系,改善地质环境条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在采矿业采取整改措施,限期改进,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关闭无力整改和不合格的矿业企业。实施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防止人为工程活动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二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机制。建立矿业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环境恢复治理书面承诺与保证金制度,保证矿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执行。完善矿业环境与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评价审批制度。与采矿权市场建设相结合,规范矿业开采方式。理顺管理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法行政,从根本上促进矿业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调控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开展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实施《临湘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国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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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广大民众对资源环境“国策”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实施基本“国策”的责任感、使命感,营造良好的矿山环境保护氛围。定期举办“环政”管理人员和采矿权人的培训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环政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齐、配强地质环境管理人员,以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作用,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动态管理提供信息保证。

四是因地制宜,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重灾区的恢复治理工作。在砖瓦粘土用地整治方面,借鉴外地土地复垦与整治经验,加大治理力度,实施边开发、边复垦的措施。力争在开发结束的当年,复垦率达到100%。对于已经关停或即将关停的窑业企业的粘土废弃土地进行整治和复垦。在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方面,提倡节约用水,制定合理的供水结构;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对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进行长期监测,新增井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避免地下水开采“三集中”(开采时间、开采地点、开采层位集中)现象;密切监视可能发生的地面沉降,条件成熟时可建立地面沉降测量基岩标。

五是实施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矿山地质环境经济损益评价作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是否适宜矿业开发的重要评判指标。对一些影响范围大、涉及人员多的矿山在审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实行听证制度。建立市、乡、村三级监测制,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趋势,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关闭等措施。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国土、环保监督,矿山企业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全方位治理整顿的良好管理体制。

(作者系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