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存放在港口和煤场的煤炭,因数量多,体积大,由于受条件所限,评估人员无法进行实地数量的核实和体积的丈量,评估时主要采取现场目测、采用抽查核实入库、出库单据和向港口煤场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等程序对存货数量进行核实,并以此计算确定评估值。因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安全性及井下建筑物的复杂性,对井下建构筑物,评估师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工程图纸、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对企业填报的井下建筑物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后,对部分井下建筑物进行了抽查。未能对井下建筑物的工程量进行实地逐一核实。JH(香港)有限公司的资产全部在香港,因1.18亿元的资产中,有1.16亿元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只有10万元,所以,评估师未到香港对有关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实物资产主要是电脑、打印机和办公家具等,清查是通过照片、询问回京人员和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结论是在依据企业申报的、审计后资产负债表作为基础做出的。ZM进出口公司纳入重组改制范围的股权投资单位——HG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澳大利亚悉尼,实物资产只有车辆、电子设备、办公家具(账面净值0.69万元人民币),评估师未到现场进行勘查,由企业提供了资产真实存在的声明和会计报表进行核实。上述处理对评估结论会产生影响,但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不足1‰;对经济行为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已有规范
91号文件“评估报告法律效力”中,要求“具体写明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写明评估报告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写明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写明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申明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等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提出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内容包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二)指南的处理
基本采用了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内容,但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相比:
1、基本一致
(1)将“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单独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在“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反映。
(2)不体现“评估报告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资产现行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需要经核准或备
案后,与核准文件、备案表一起使用。核准文件是相关经济行为中涉及资产和产权价值的确认文件,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重要的参考。同时核准文件也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依法履行法定资产评估向恒旭的有效证明,是相关经济行为中涉及资产和产权价值的确认文件,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重要的参考。同时核准文件也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指南的处理
基本采用了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内容,但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相比:
1、基本一致
(1)将“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单独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在“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反映。
(2)不体现“评估报告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资产现行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需要经核准或备案后,与核准文件、备案表一起使用。核准文件是相关经济行为中涉及资产和产权价值的确认文件,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重要的参考。同时核准文件也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依法履行法定资产评估向恒旭的有效证明,是相关经济行为中涉及资产和产权价值的确认文件,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重要的参考。同时核准文件也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
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显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是“核准文件”和“备案表”形成的基础文件,最终直接作为交易参考、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的并不是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本身,而是“核准文件”和“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与此制度不衔接。部分评估机构披露的“本报告系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结论,需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签字、盖章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评估报告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与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不吻合。
2、不同的处理
(1)关于摘抄、引用或披露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指南提出“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表述上存在不同,主要考虑是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1)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通常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畴,无须评估机构同意,为了准确完整披露全部
和部分内容,需要时,评估机构可以审阅所摘抄、引用或披露的内容。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含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中规定,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实务中,评估机构对新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中披露引用的评估报告内容,均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同意书。通用的“同意书”内容为:“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XX股份有限公司本次A股发行资产评估机构。本公司已仔细阅读了XX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概要,保证招股说明书及概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并对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上述声明后声明:“本机构保证由本机构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机构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经办资产评估师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因此,本指南提出“需评估机构审阅”的说法,与现行有关规定的做法是相衔接的。
(2)有效期的表述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