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下载本文

和其他与高压输电有关资产,并代管广电集团的配电、购电和调度资产和业务的电网公司。 五、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一)相关已有规范

1、《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不仅规定在评估报告中应该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还规定要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2、《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企业价值评估项目评估对象的披露至少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价值的评估对象及基本情况:即是企业整体价值或全部股权价值或部分股权价值;涉及交易的为部分股权价值时的持股人及股权比例;涉及交易的股权为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控股权或少数股权等等。二是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权益状况:即资产类型、帐面金额及主要资产权益状况;特殊资产,如无帐面记录的无形资产,租赁使用的帐外的,挂靠的资产及权益状况。三是需作单独评估或处理的溢余资产,非经营资产,无效资产等资产及权益状况。 (二)本指南规范

与91号文件,指南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规定,在

明确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细化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同情形下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描述。 1、明确了相关概念

实际上,在中评协已经发布的一系列评估准则,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基本情况的描述进行了规范。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存在状况、权利状况和受到的限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评估范围和对象说明经济情形涉及的资产的范围、类型、所处位置、归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置方式等”。

对于企业价值评估,评估对象分为两类,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与此对应的评估范围是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内容,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等。特别指出的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作为评估对象,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其评估时,股东权益对应的法人资产和负债是评估范围,本身并不是评估对象。

2、细化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同情形下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指南,分企业价值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两种不同的情形,规范了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信息披露。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项目,除《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的描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基本情况外,借鉴了91号文件规定内容的精神,增加了说明委托评估

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内容。如资产类型、规格型号、结构、数量、购置(生产)年代、生产(工艺)流程、地理位置、使用状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所属行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经营范围、财务和经营状况等。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特别了解有关评估对象权利受限状况。 企业价值评估项目,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描述,考虑了采用两种评估方法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对审计的要求,考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同时委托其他专业评估并引用其评估结论的情况,同时考虑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时,被评估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等具体情况,对最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时的前后呼应。比如:,被评估企业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或者账面有记录,根据资产重组方案或类似文件不纳入评估范围,而收益法评估收益预测中难以分割的经营性资产,在分析确定评估结论时,应当考虑选择与资产重组方案或类似文件相一致的评估范围的评估结论。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一致性的问题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一致性,是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评

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本指南中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是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反映企业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的内容要求,以从评估报告内容层面,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而不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判断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性。

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即企业价值评估的产权范围。从产权的角度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应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产权主体自身占用及经营的部分,企业产权主体所能控制的部分,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非控股公司中的投资部分。在具体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范围时,应根据以下有关数据资料进行:

(1)企业的资产评估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规定的评估范围;

(2)企业有关产权转让或产权变动的协议、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企业资产变动的范围。

因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根据其拟实施的经济行为确认,并提供给评估机构的,一般应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

方在申报表或申报材料上签名盖章,在形式上确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价值类型

(一)规范价值类型的依据

?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要求披露评估选用何种价值类型、选择该种价值类型的理由、并对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进行披露。

(二)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领域一般使用市场价值类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特别是涉及产权管理领域中的评估项目,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进场交易,一般都要求选择市场价值类型。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根据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