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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也制定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救助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2万元以内,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
③其他:乌鲁木齐市曾对1999年乌鲁木齐爆炸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石家庄市政府对2000年该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人及遇难家属发放补助;特别具有意义的是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当市民在刑事案件中遭遇伤害后,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 我国国内对被害人的救济探索尚处于摸索阶段,但是对于今后制定系统的被害人补偿法律规范起到了推动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四、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具体化构想
1、制定相应的刑事被害人法律。笔者建议制定单独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将补偿对象、补偿标准、适用原则等确定下来,并且从程序上赋予公民请求国家补偿的诉讼途径。此外,各地的国家补偿机构应该根据地区的特点,设计一套完善的管理程序,制定出专门、详尽的实施细则,规定从申请、审核、发放、复议、监管等各方面,最主要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防止部分人拿国家补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
2、确定适宜的补偿对象及补偿范围。笔者认为,补偿对象的确定不在于身体损害抑或财产损失,也不在于犯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因犯罪人无力赔偿或赔偿较少的前提下使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都应该有申请国家补偿的权利。这里的生活困境要综合考虑被害人在犯罪地是否无亲属、朋友,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无财产等,导致日常生活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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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人拒绝赔偿,国家可以先付一定的资金来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医疗及生活,然后再向犯罪人追偿。
3、确定补偿金额的数量及其形式。笔者认为,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来说,不可能做到全额补偿,仅能适当补偿被害人。补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被害的性质、程度、损失对被害人生活影响程度、被害人责任程度等综合因素计算,如果被害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国家不再补偿。补偿形式可以是一次性金钱补偿也可以使实物补偿,除了物质补偿,还应该有精神抚慰。
4、建立专门的补偿机构,并依照法定补偿程序进行补偿。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和国内部分地区的实践,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委员会,由3到7名法官组成。具体程序可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补偿委员会审查、裁定。申请人如不服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
5、确保国家补偿金来源的固定化和多样化。笔者认为国家补偿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措: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社会募捐、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及拍卖罚没所得、犯罪人的劳动所得、一部分的诉讼费、罚金等等。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该规定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补偿的权利。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如果缺位,就不能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也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和仇恨,后果必然是增加更多的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自然也不能实现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正义,是遭受不幸民众的基本诉求。因此,笔者认为,关注刑事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并构建一种及时、有效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制度,绝对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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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