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搬迁拆迁安置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30 【实施日期】2003.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拆迁安置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力度,确保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必须按《条例》、《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必须按本通知履行好全部补偿安置手续。
(二)拆迁人必须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全部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其监管方式(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及监管资金分配比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签订监管协议。 1 / 2
(三)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条例》规
定的特殊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按有关补偿标准,将补偿费用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
(五)实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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