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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青政[2006]8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青政[2006]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确定的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青海是我国悠久历史发源地之一,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各民族发展历史的见证和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我省各民族独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全省各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维护全省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推动社会和 1 / 2

谐、文明、进步,增强各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

而深远的意义。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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