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工院研究生会章程 下载本文

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2005年北京大学工学院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 (2016年7月北京大学工学院第十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全班会议。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工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选举产生,对研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五条 本会聘请院团委干部任研究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工学院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九条 研究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研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研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级代表名额根据各班级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研代会召开期间,研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研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研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研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研究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班级推选的院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研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研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从各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班级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常代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团。 第十六条 每任主任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主任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七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主任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 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 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

辞职;

(四) 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

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 罢免常代会主任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六) 听取、收集对研究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

复;

(七) 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 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 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 (十) 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院研究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条 各班级学生有权罢免及补选本班级的院常代会委员。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班班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由研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研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研究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室)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筹备下届研代会的召开,向研代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研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院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党政和院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院党政和院研究生会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在院研究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研究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向研代会提出修正案,研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