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08 【实施日期】200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1 / 4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革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2 / 4
3、不再承担组建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职能。
4、改进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5、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6、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7、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推行政府采购,改进社会集团消费控制管理办法。 8、取消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取消河北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同时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 9、强化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拟定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和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受省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