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下载本文

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落实治安管理方针,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人民满意”的目标,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要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并重,规范勤务与加强基础工作并重,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所长全面负责派出所规范化建设,全所民警实行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警定岗、以岗定责的规范化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五条、森林公安派出所没有户口管理权,但应对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流动人员全面掌握。

第六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的常住人口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人口登记表》,登记项目填写齐全、准确、变动登记要及时、准确、统计无误。对来辖区的流动人口要登记造册,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七条、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实有人口要在全面熟悉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调查工作,从中发观有违法犯罪可能的工作对象,掌握动态、落实管控措施。 第八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口要及时登记,纳入管理,对暂(寄)住人口中来历不明、身份不明、行迹可疑、经济收支反常和无合法证件,无固定

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人员,要重点熟悉和掌握,对其中符合为重点人口管理的要及时列管,落实管控措施。

第九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林业辖区租赁房屋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出租档案主要包括:租赁人和被租赁人的基本情况及有效证件,工作检查记录,派出所与房主签订的治安责任书等有关材料 。

第十条、认真执行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对需列管和撤管的重点人口,由责任区民警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犯罪嫌疑情况,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批表》或《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必须逐人建档管理,档案分为正副卷。列管的依据、审批材料及管理过程中的调查、考核情况和撤管的材料等立为副卷;已经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立为正卷。

第十二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人口,逐人落实责任区民警管理、委托管理,双向管理、跟踪管理和延伸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重点人口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区民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详细记载归档;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装入档案。考核的重点要放在发现、预防,打击处理的作用和效果上,对重点人口列管率,控制率达到90%以上,熟悉率达到100%。责任区民警对辖区违法青少年应根据有关规定,调查登记,逐人建立帮助小组,落实帮助措施,努力提高改好率。

第十四条、责任区民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境外在本辖区居留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依靠辖区治保会治安积极分子、监改小组等,加强对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监督改造工作,落实监改措施,定期进行考察,建立健全监改档案。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部单位,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人建档管理。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治安保卫组织、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检查记录、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情况及检查整改情况等。

第十七条、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强化对内部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防止因监督指导不力而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其他公共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认真记载。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储存、使用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的单位,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吸毒违法犯罪要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把情报信息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区民警负责制。以辖区各级护林组织、治保会为依托,以治安积极分子和治安耳目护林信息员为基础的情报信息网络。广开情报信息来源,多层次、多渠道收集掌

握敌情,政情、社情护林形势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对获取的情报信息要分门别类登记整理,定期分析研究,反馈运用,并逐月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健全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学习政策、法律和有关业务知识、汇报工作、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布置工作。每一年培训一次。作用发挥好的治保组织达80%以上。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巩固提高创建成果,落实小区防范工作,使可防性案件稳中有降,建立、巩固和不断扩大无毒杜区。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治安耳目建设暂行规定》要求,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在易发案地段,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重点人口周围,要害部位物建治安耳目,派出所人均使用耳目在3名以上。

第二十五条、根据《治安耳目建设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等制度,并逐人健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耳目代号、本人的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审查材料,对耳目的考察教育、奖惩、使用意见、工作布置、送交的情报、汇报材料、核实材料、停止使用、撤销的报告及领导指示和其他有价值的材料等。耳目发挥作用好的达70%。

第四章 林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安派出所的首要任务是保卫国家森林资源,应根据行业的特点,掌握本辖区森林资源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对本辖区森林管护面积内的自然地理情况(山地 、丘陵、平原、河流、湖泊等)以及重点交通要道分布情况,盗运木材的主要路线,毁林热点地带情况调查,采用文字记录、图例反映,建立“山情”档案。 第二十八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对本辖区森林资源分布概况用文字形式作出记录、说明、制作森林覆盖,活立木蓄积、珍稀树种分布统计表;野生动物种类栖地情况统计表;新造林地点、面积、树种统计表,以及管护区“林情”年度调查报告(包括:有林地面积、森林资源消长和非正常等方面情况), 建立“林情”档案。

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对本辖区基本概况材料用文字形式记录说明、制作;辖区内乡镇、村寨、矿山登记表;种植场及野生动物经营、饲养场(厂)登记表;进人林区搞副业人员登记表;从事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登记表、林副产品加工经销登记表;辖区猎人、猎枪登记表;辖区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登记表;以及经济民警分布责任区情况登记表。建立“社情”档案。

第五章 案件查处

第三十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报警案件的登记、受理、出处警、先期处置等制度,立足辖区查处治安案件、林政案件、查破规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坚持如实立案、统计上报,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十一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

(1)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 (2)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 (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实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