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其设计生产能力填报与实际生产能力相同。
B.实际生产能力:是指当年度矿山实际达到的主矿产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有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应填报核定生产能力;无核定生产能力有查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填写查定生产能力。从未进行过核定的矿山,应分别填写当
年度主矿产年产矿石量与主矿产年入选原矿量。 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采矿生产能力,应填报荒料生产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选矿生产能力应填报板材生产能力。
(8)尚可生产年限:是指矿山当年度末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止的时间。两套及以上生产
系统的矿山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尚可生产年限。
(9)从业人员数:指当年度矿山中从事生产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的年平均人数。包括职工、再从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当年度在
矿山中从事采矿活动的临时工、轮换工,应列入此项统计。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
报本矿山的从业人数。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的
从业人员,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从业人数。
其中技术人员:是指当中有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第2栏 主要经济指标 (1)年自产矿石总量:即矿山当年采掘总量,是指矿山当年度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符合矿石产品质量要求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