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 自然状态:
? 霍布斯
?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 约翰洛克
?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
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 卢梭
? 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
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 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 约翰洛克
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有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但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即保护人们自然权利的权利。 卢梭 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历史的必然。因为,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的能力,而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作用则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由于个人独立生活非常艰难,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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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争的需要使先前离群索居的个人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而生活在一起,以便人们能够以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每个人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完全转让给集体,又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出的同等权利,还可以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这样一个订立契约的过程就是国家形成的过程。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在缔结契约时,人们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格——国家,而主权者即国家元首就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也不受法律的制约,是集全部权力于一身的人。主权者至高无上,对臣民执有生杀大权,而人民则只能对主权者表示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 洛克
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的只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不但没有转让,而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执政者也是签约的一方,因而必须忠实地履行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如果执政者违背了社会契约,侵犯或者不能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时,人们就可以反抗他,推翻他的统治。 卢梭
试图通过社会契约来努力调节个人与国家的冲突,寻找个人与国家之间完美的结合点。他虽然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他更关注个人与整体的同一性,更提倡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对整体的服从。卢梭这一颇具两面性的解答,为后人留下了广阔的思想空间。 也正因为他的理论在吸纳自由主义因子的同时又兼具集体主义的倾向,卢梭时而被尊奉为民主自由的先锋人物而备受推祟,时而被作为极权主义的始作俑者而成为众矢之的。
? 试比较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洛克、卢梭是十七、八世纪欧洲的政治思想家,他们都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国家的起源,进而探讨国家的本质。 自然状态 契约过程
个人与国家关系
总之,他们都从人性论出发,以社会契约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以对抗中世纪神学和“君权神授”论,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但他们笔下的人是离开了具体社会历史环境的抽象的人,这是他们的缺陷。在他们笔下,处于国家产生之前自然状态下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性,有的性善,有的性恶。他们都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转让的权利,但人民转让权利的多少以及转让给什么人也不相同,由此带来他们在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方面的观点也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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