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答案 下载本文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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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着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 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

2.创作: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着作权: 着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着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着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4.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独创性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

6.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由于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演绎作者独创性的二度创作,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作品。演绎作品也享有着作权。在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时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双重着作权。在行使演绎作品着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着作权。

7.发表权: 发表权是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即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发表权只能

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和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8.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9.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着作权享有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 ,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或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10.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图书等作品的着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11.着作人格权: 着作人格权,亦称为着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着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表演权: 表演权是着作财产权,指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着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

13.着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着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着作权法宗旨。

14.着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使用: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并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该制度同样是为了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二、简答题

1.着作权与商标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1)两个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都受着作权法保护;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不能取得。

(2)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则可能侵犯他人的着作权。 2.着作权与专利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 区别:(1)着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独创性”VS.“首创性”:着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着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联系:(1)对于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申请文件的保护,存在着着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2)有些美术作品,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3.如何看待着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

答: 着作保护不需要履行手续,而是自动产生,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原则,当然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仍采用注册保护主主。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着作权保护采用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了着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着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

4.简述作品的特征

答: 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

(2)具有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