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债务人名称)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起草了《×××(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草案》,现提交贵院,请贵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提交债权人会议的: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债务人名称)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起草了《×××(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草案》,现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重整计划草案及说明各一份 ×××(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草案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二、重整计划草案起草的过程和可行性分析
简述重整计划草案起草的前期过程,重点分析重整计划草案实施的可行
性。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简述经营团队组成、经营计划、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分析、经营目标等。 (二)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简述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核查情况,并按债权类别介绍各类债权的金额和调整方案,说明债权调整的理由和实施途径。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简述出资人情况及出资比例,介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实施途径。
(四)债权受偿方案
简述各类债权的受偿途径和比例,并须特别说明如果不重整而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的债权的可能受偿比例。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说明确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理由。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说明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措施及确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理由。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重点与难点
突出说明重整计划实施中的重点与难点,介绍解决的方案和途径,以及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工作的内容。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制作后同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四、本文书应当附重整计划草案及说明,就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债权调整、出资人利益调整、重整后的经营方案等作出说明。
文书样式53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债务人名称)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充分研究。现管理人无法在贵院裁定重整之
日起六个月内(即××××年××月××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延期×个月,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说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书样式5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现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由管理人在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经过出资人表决组通过。
三、本文书应当附重整计划草案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经债权人会议主席或者债权人代表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