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时间:
二、代建项目管理方式、范围和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代建工期: 质量缺陷管理期: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含税金、质量缺陷等一切费用)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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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直接委托方式的,关于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确定的批准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9、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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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地址: 邮编: 电话:
地址: 邮编: 电话:
审查机关意见:(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委托代建任务的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代建任务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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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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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认定,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不得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及确定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6)委托人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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