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2008]2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 下载本文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委托人牵头组织移交工作,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接收工作。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1、委托人按代建人资金使用计划按期核付项目所需资金。 2、代建管理费的拨付由三方约定,按一定比例预付代建管理费并按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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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 的 %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部应满足下列要求: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在履约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给代建人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代建工期顺延。

(2)导致施工等专业单位索赔的,承担赔偿责任。

(3)延期支付代建管理费的,按银行利率计支付延期利息。 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在履约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按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人在履约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给代建人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代建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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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致施工等专业单位索赔的,承担赔偿责任。

(3)延期支付代建管理费的,按银行利率计支付延期利息。 第五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主题词:经济管理 配套文件 代建制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3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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