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银行账户管理
1.公司总部XX与公司分别设统一账户管理。 2.维修公司单独设账号。
3.已注册为子公司的办事处,设立子公司账户。
4.除已设为子公司的办事处,其他办事处一律不得以办事处名义私自设立结算账 户。
第二条支票、汇款、汇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出纳须建立支票登记簿,记录支票领购情况及使用情况。 2.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有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单》或已从对方单位取得的发票, 并经审批手续审批。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登记簿及支票存根上签字,且在支票登记 簿及支票存根上签字的必须是本公司人员。申请人报销时将经签字的发票和支票存根 一并交与财务部,报销后出纳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
3.出纳填写支票时必须认真填写支票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支票必须填写抬 头,不允许开具空抬头支票。
4.支票的使用期限为10天,因故不用或作废时必须将原支票交回财务销账或更 换,因故不用的支票申请人不得私自改作他用。
5.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制或取得银行收付款结算单据,交与会计据以进行银行 存款的收付核算。
6.异地的业务结算可以采用电汇的形式,或由办理业务人员持汇票至异地办理 结算业务。需采用汇款或汇票方式的,申请人应注明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