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_号——验资指南 下载本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 ——验资》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验资的含义 (一)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

1.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其他法律法规

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2.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

3.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需要。

4.验资的内容包括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出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5.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后,应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含义

1.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因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其注册资本的含义也不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作出了下列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实收资本是被审验单位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三)验资截止日的含义

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一)设立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设立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1)被审验单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一次性全部出资和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2)公司新设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变更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变更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1)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投入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增加实收资本,但注册资本不变;(3)被审验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4)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5)被审验单位因派生分立、注销股份或依法收购股东的股权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6)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不

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不需要进行变更验资。

四、被审验单位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指出,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拟设立或已设立公司。拟设立公司是指处于筹备阶段中,已经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或已办理了审批手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正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已设立公司是指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的公司。

2.依法应当接受验资。依法接受验资是指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设立或已设立公司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五、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本准则第四条指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本准则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七、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本准则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规范与签订业务约定书有关的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前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评估验资风险,应当与委托人沟通的事项以及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及其签订要求。

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与初步评估验资风险 (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层沟通,实地查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和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1、1602-3-2和1602-3-3)。

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验单位的设立审批、变更审批,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组织机构和人员,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等基本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二)评估验资风险

1.验资风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审验单位管理层的诚信度、所提供验资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二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下列事项通常导致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发生重大错报风险:

(1)验资业务委托渠道复杂或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