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稳步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高保理业务市场竞争力,同时配合总行下发的《中国民生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在统一授信体制下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本操作流程作为《中国民生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补充,为相关融资业务提供授信指引。

第二条 保理业务(含国际保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卖方(授信申请人)在将其以赊销为支付结算方式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形成的合格应收账款以保理业务形式转让我行,我行根据客户实际交易需要,在其可用卖方融资额度范围内为其办理融资的授信品种。

第三条 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证、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口保理、保函等,也可采用以上产品的组合方式。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向我行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为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获得总公司授权;

(二)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应业务本外币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

(三)办理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四)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3(含)以上;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 (七)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品办理融资时,可采取以下操作模式:以客户的多笔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账款池,我行就保理账款池内的多笔发票计算可融资金额并为客户办理融资,原则上入池买方应不少于三家且买方资质良好,在申请人的买方客户中至少有两家业务量排前十位。

第六条 保理项下融资上限原则上为合格应收账款总额的80%,收款后统一进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客户不断向我行交单,保证授信的任一时点上保理账款池对应的可融资金额与保证金之和不小于客户的实际融资余额,对超出我行融资余额的部分,可依客户要求从保证

金账户中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各经营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应收账款收汇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合理匹配。

第七条 除经保理业务部及风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外,原则上用于融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必须未逾期且无瑕疵。

第八条 原则上用于融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应是申请人对应买方的所有发票全部转让予我行。

第三章 融资币种、保证金、金额、期限、收费

第九条 融资币种限于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

第十条 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根据授信批复,原则上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放款机构应控制业务敞口余额不超过申请人可用保理项下融资业务额度余额。对于国际保理业务,还应考虑以外币计价的可用保理项下融资额度余额与人民币计价的业务敞口余额间的汇率折算关系。

第十一条 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期限根据发票、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并预计合理的在途时间确定。根据业务需要,表外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可以长于发票的付款期限加在途时间,从而使相应的其他融资授信品种到期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通常时间差超过30 天),但是原则上不超过180 天,用以确保保理项下的回笼资金按时用于归还授信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