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GPRO—SC/CG00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集团原材料、设备、物资等采购管理,加强重大关键物资采购管控,降低企业采购风险,提高集团经营效益,结合集团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所需物资采购原则上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组织订购,仓储部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特殊器材除外)。各企业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物资供应采购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设立两个或以上部门管理物资供应工作的,须书面上报集团生产经营部批准。
第三条 企业物资采购应遵循货比三家、价廉质优、为生产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规程序组织进行,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公开竞争,保证企业采购商品最优性价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企业采购成本,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效益。
第四条 企业批量物资、常用消耗品、大宗原材料、大型机电设备、成套装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等合同标的达2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企业物资采购工作组织,应依据企业年度综合作业计划及生产实际实施。
第六条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遵照《金浦集团经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物资招标采购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企业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供应的企业领导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部门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企业招标领导小组履行如下职能:
(一)负责制定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审定企业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 (三)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企业所需物资供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一) 单件设备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
(二) 大型机电设备、成套装置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批量物资(含常用消耗品)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急需物资、化工原材料采购,达到规定限额,但因特殊情况无法采取招标采购的,须由企业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确认);
(四)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 基建项目总投资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估算价小于以上六项的采购,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认为必要时,亦可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企业物资招标采购基本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招标方式。企业在各种专业或非专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具备要求的单位都可以参与投标。
(二) 邀请招标:为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减轻招标采购工作量,企业不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广告,依据自己掌握的一些供应商情况(如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商业信誉)以及采购专家的建议,直接选择一些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布招标信息,邀请其参加投标。
(上述两种方式实施的必要条件: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企业物资招标采购计划由物资供应部门提出,企业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 招标准备及发标
第十一条 企业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物资供应部门上报的“物资招标采购建议”,确定招标方式,成立招标工作组。开标时成立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由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三方面的专家组成,包含招标领导小组成员、项目单位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有关专家)。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由招标工作
组根据企业要求负责编制,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及简介、必备的资质证明样本、招标物资名称、技术标准或型号、数量及相关要求(物资或设备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期、售后服务等)、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需具体到年、月、日、时)、开标时间(需具体到年、月、日、时)和地点,以及招标单位的联系方式(邮编、地址、、传真、E-Mail等)。 (二) 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含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如投标方资格预审资料,投标书容等),以及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容。
(三) 招标物资清单及技术要求。
(四) 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价格(总价以货物到达企业指定地点为基准)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款等容,条款要详细、科学、严谨,符合合同法,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五) 投标书格式、投标物资或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六) 售后服务情况及承诺。
(七) 注意事项或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标底时要在充分考虑采购量的大小、标的所需技术的难易程度、市场情况、时间紧迫程度、质量要求等基础上,制定采购成本、投标者合理利润和风险系数。标底直接关系到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和投标者的中标率,在合同签订之前应该严加。
第十三条 按照招标方式组织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组织做好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关疑问的解答工作。如有必要,可组织召开投标前答疑会议,答疑会上提出的问题和解答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三节 投 标
第十五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
第十六条 采用联合投标方式的厂商,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容: (一) 投标书
(二) 投标物资、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三) 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或方案的说明) (四) 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资质文件 (五) 投标企业法人资质或代表授权书 (六)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企业招标工作组。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予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容不相符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可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需按规定提交保证金(具体金额,由企业视项目情况确定)。招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无息退回,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节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程序
(一) 开标一般应公开进行,由招标工作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会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二) 开标时须按照招标文件或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以及有关人士开会,通知投标人到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然后公开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容(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报价及交货期等),并一一记录在案,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认
可。
(三) 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期后一周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和定标
(一) 由招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部初步评审,初审的主要容包括: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报价的计算是否可信;全部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名盖章;是否提出招标人无法接受的附加条件等。经过初审,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对基本符合条件但尚存质疑的投标文件向投标方进行询标,要求投标方进行书面回答或当面会谈予以澄清。对于询标过程中的问题和解答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成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补充条款。
(二)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由企业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 评标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按预先确定的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对每份合格的投标文件,从技术、价格、交货时间、管理、服务以及法律规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评价,并对每份投标文件写出书面分析材料和评价意见,列出分析报告和评价对比表,说明各投标方案的报价和例外情况。最后,按照企业的预期目标,从中选出2~3家最好的投标者,作为决标工作的参考。
(四)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应综合考虑性能、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不能仅仅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五) 物资及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原则上不超过7天;大型项目设备根据需要另定。
(六) 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容当众进行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容必要时可做局部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 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透露者取消评标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以纪律处分。评标过程应在企业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