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浦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八) 评标以后,评标委员会填写《物资设备评标汇总表》,写出定标意见后,报企业招标领导小组核准。

第二十六条 决标 由企业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意见和结果做出最后决定,选出一位技术合适,报价低而合理,服务优惠,质量和进度都有保证的最佳投标者为中标人。同时最好选出1~2位投标者作候补,以防中标人临时发生变故,依次顶替。整个评标工作必须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结束,一般开标到确定中标人的间隔时间不超过30天。如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需征得各投标方的同意。

依据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 (一)投标者少于三家或缺乏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文件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编写; (三)所有报价都大大偏离标底。

第五节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决标后2日,企业招标工作组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与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签订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格,中标单位如逾期或拒签合同,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作为补偿。同时,可以通知替补中标人中标,并同其签订合同。对于未中标单位应退回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涉及企业技术或商业秘密的相关图纸、资料除外),并退还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应该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字的开标记录、询标记录、往来函电资料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合同经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按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同时将该投标单位记录在案,三年不得参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节 招标监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擅自向投标人透露招标信息。对于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的,在采购结算行为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或与中标单位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价格的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招标领导小组负有对企业物资招标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企业物资供应中,该招标采购的不进行招标采购,以及招标采购中不负责任,导致企业采购物资质量低劣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限额以下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上述招标采购金额的采购管理,应遵循的以下原则:

(一) 货比三家原则

企业物资采购,应多方收集产品和厂家的各种信息,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组织采购,取得最佳的性能价格比。

(二) 有序规原则

1、企业生产及基建等部门应根据年度综合作业计划及生产实际,规填报月度物资采购申请表,报送物资供应部门汇总后;

2、物资供应部门按照不同物资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编制月度采购计划,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3、物资供应部门根据企业主管领导审批的意见,按照规程序统一实施采购。 (三) 价廉质优原则

企业物资采购在关注价格的同时,必须把保证质量作为前提条件,认真把好质量验收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及时组织清退、索赔或投诉。

(四)集中采购原则

在保证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能批量采购的不零星采购;采购数额达到一定规模,能采取招标采购的不单独采购。

(五)直供采购原则

企业常用物资及大宗原材料采购,凡能从厂家直接订货的,不从贸易公司采购,努力提高直供率,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要规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建立完善合格供应商档案,确定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定点供应商数据库,并做好动态维护工作。企业的大宗物资、原材料(以及A、B类物资)采购,必须在已备案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合格供应商中优先进行比质比价采购。

第三十六条 企业物资采购要规建立逐级申报审批制度(具体流程参见附件3,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进一步进行完善),对各项采购业务的实施,明确规定采购主管、采购经理、供应公司总经理、企业分管副总经理等审核审批权限,规采购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物资供应部门要认真执行物资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对短期市场一时难以解决的物资,物资供应部门应及时向申购部门反馈信息,协商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物资采购原则上应在质检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由采购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采购物资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质检、技术、供应、生产、财务等部门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清退、索赔或或采取让步接受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物资采购原则上不实行预付款方式,对于重要、紧俏的物资,确实需要预付款的,由各企业根据具体实际,制订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按集团生产经营部的规定,按时上报各项物资采购统计报表,做到统计项目齐全,数字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四章 采购价格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合同价格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借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企业物资采购价格档案体系。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供应、销售、财务等分管领导及供应、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对物资采购价格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控企业的采购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价格管理委员会应密切关注物资价格行情,列出需要市场调查的物资名录,审定物资市场价格调查信息,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价格管理委员会依据物资价格历史资料和当期市场价格行情,研究制订企业物资采购指导价格,审核企业物资采购计划、采购价格调整意见。

第四十六条 企业实施物资采购前,应实行市场询价,采购人员提供的市场物资价格,必须是货比三家实事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货比三家必须坚持货真价实,调查时要求公正透明,提供价格信息要提供供货价格、结算方式、质量信誉、交货进度、运输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严禁超计划单价实施采购行为,对于确因市场变化引起的价格上涨,致使采购单价超过企业规定的指导价时,业务经办人应先填报《采购计划、单价调整审批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报经企业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有“价委会”中两名以上企业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一节 供应商入选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规供应商首次进入的基本条件和评估管理,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作为集团物资的采购对象。

第五十条 作为集团的供应商,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 具备满足集团企业的质量要求; (四)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 具有较强的财务能力。 (六) 遵守双方的原则。

第二节 供应商的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做好供应商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加强沟通联络,定期对供应商的信誉及合同执行能力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维护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领导及采购人员应通过走访、访问以及电子等方式,经常性地与供应商联系、沟通,以保持与供应商业务联络,掌握供应商基本动态。

(二)供应商维护管理应根据供应商情况变化,不断加以调整,并进行跟踪记录。 (三)各企业对供应商资料应进行整理、分析,并建立数据库。 (四)各企业对供应商资料应实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资料的获取方式,可通过以下方法取得: (一)采购人员业务联系及市场调查。 (二)企业相关领导客户访问。

(三)向供应商邮寄或传真供方能力调查表,请供应商填报。 (四)若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五十四条 企业对获取的供应商资料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并建立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容:

(一) 供应商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创立时间、与本企业交易时间、企业规模等。

(二) 供应商特征:经营方式、经营风格、价格偏好、企业信用状况等。 (三) 业务状况:主要包括目前及以往与本公司的业务联系、交易情况绩、供货业绩以及合作态度等。

(四) 经营活动现状: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装置及业务围、销售能力及区域、发展潜力等。

(五)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及销售、财务、技术、生产部门负责人、业务联系人等人员的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学历、毕业学校、性格爱好、身高以及提升空间等基本情况。

第三节 合格供应商的筛选与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