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浦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第五十五条 企业合格供应商筛选与评定,除具有上述第五十条的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按时供货的管理能力; (二) 合理的供货价格,较好的服务质量; (三) 具有较强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 (四) 与本企业有过3次以上的成功交易记录 (五) 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纪记录;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禁止参加本集团的任何采购活动: (一)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本集团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三) 与采购单位或其他机构违规串通的;

(四) 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本集团采购单位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 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供应合同的;

(六) 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合格供应商筛选程序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发放供方能 力调查表 供应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方能力进行调研、初审 企业评审小组评审 企业分管 领导审定 (一)企业对拟采购的每类大宗物资、原材料(A、B类物资以及部分C类物资), 向有关供应商发出《供方能力调查表》(见附件),并由企业供应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作初步调研、评审后,提出候选供应商(附过去供货业绩报告及评审意见);

(二) 企业供应商评审小组(由供应、财务、生产技术、质检等部门组成,供应部门为牵头部门),按照供方生产经营资质、质量水平、价格水平、交货能力、服务能力、技术能力等容对各候选厂家进行评审打分(可参考本制度附表),并计算出总分排序,按分值提出合格供应商评审意见;

(三) 企业供应商评审小组将合格供应商建议,报经企业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供

应部门组织与合格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并进行备案。

第五十八条 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企业组织合格供应商评审,可参照以下七方面的容进行:

(一)供方生产经营资质。包括:1、企业商誉;2、注册资金;3、资信等级;4、生产经营资质。

(二)质量水平。包括:1、质量保证体系;2、产品质量获奖情况;3、长期供货质量情况。

(三)价格水平。包括:1、报价的合理性;2、是否愿意协商商品价格;3、是否愿意联合共同降低成本。

(四)交货能力。包括:1、产品生产能力及储备能力;2、交货的及时性及运输能力;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的应付能力;5、是否能优先供应我方。

(五)服务能力。包括:1、以往供货的服务质量;2、以往出现供货偏差后的服务意识及服务及时性;3、以往因我方原因出现供货偏差后的服务态度。

(六)技术能力。包括:1、技术人员状况;2、工艺技术的先进性;3、后续研发能力;4、技术问题的管理水平。

(七)其他。包括:1、供货半径;2、以往合作融洽性;3、以往合同履约率。

第四节 合格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合格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集团的采购活动包括招投标活动。

(二) 对本集团各企业采购程序有疑义,可以向集团咨询或投诉。 (三) 对其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四) 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合格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集团规定的采购规章制度;

(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本集团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合格供应商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应每年或适时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审,及时更新合格供应商资料、档案。

第六十二条 企业对合格供应商按不同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企业可加大对其采购量及付款方式等方面,在政策给予倾斜。

第六十三条 对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可作为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定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对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及时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第六十四条 对重要的物资供应,企业可对供应商派遣专职驻厂员,或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供应商动态,并定期对其商品质量实施检测或现场检查。同时,各企业要主意避免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以分散采购风险。

第六十五条 企业供应、财务、研发、生产等部门可加强与供应商业务交流,及时反馈质量及服务改进建议,帮助供应商不断提升供货质量。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具体制订本企业供应商评估及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生产经营部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企业审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及时上报集团生产经营部备案,生产经营部应不定期对各企业的供应商筛选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物资采购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对物资采购信息及供应商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跟踪记录,完善采购信息基础资料。

第六十九条 物资采购信息资料容包括采购物资名称、数量、供应商、计划价格、采购价格、采购金额等,已导入ERP系统的单位按照系统应规建立物资采购信息数据库。

第七十条 物资采购部门对采购信息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的更新、完善负责。物资采购信息资料应准确、完整、实用、及时,并能做到随存随取,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第七十一条 物资采购信息资料是企业的商业,应规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七章 物资供应计划管理

第七十二条 企业要正确处理市场和计划的关系,加强物资供应的市场预测,提高准确率,同时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物资供应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十三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是物资计划管理归口部门,要按照生产及施工计划,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物资供应计划。编制计划必须认真严格审批,做到申请有依据,使用有方向,供应有定额,资金有来源。已导入ERP系统的企业依据ERP系统中的供应计划进行编制。

第七十四条 企业编制物资供应计划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考虑本单位库存、积压、闲置、自制和修旧物资,力求准确。在编制计划时应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物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供应时间和地点等。

第七十五条 企业物资供应计划分年、季、月度计划和单项(基建、技措、大修)工程计划,根据类型不同按各分管围分别编制,并设立单项工程项目申购计划台帐。

第七十六条 根据供应计划的要求,企业的相关部门原则上需按下列时间向物资供应部门申报计划,年度计划在上一年的12月1日前申报;月度计划在上月23日前申报。

第七十七条 各类物资申请必须经部门主管审批,并按规定要求向供应部门提交下月申购计划及当月补充计划。物资申请计划一经批准,即成为编制供应计划的依据,物资供应部门必须依据计划工作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人员编制物资供应计划。

第七十八条 供应部门所编制物资供应计划需经财务审批,亦可另行编制付款计划给财务部门,以充分考虑计划和资金的平衡。物资供应计划经主管副总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十九条 物资供应部门经汇总平衡后编制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需上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年度计划在上一年的12月10日前,月度计划在上月28日前。

第八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供应计划,及时解决供需矛盾,确保生产和工程进度。物资供应部门要对物资使用部门的计划准确率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和上报,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八十一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物资供应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

第八十二条 因生产计划和项目变更,需调整物资供应计划,生产、设计、施工等部门应及时向供应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报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的物资申请变更计划。

第八十三条 调整后的计划申请报主管副总批准后予以执行。年度计划调整要需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审批。调整计划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到书面批复之前,一律按原计划执行。对突发性生产建设事故的物资消耗,要及时核销。

第八十四条 物资供应部门计划完成情况必须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计划数,一律以上一级部门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八十五条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采购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的馈赠,不得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擅自向供应商透露企业商业。对于擅自向供应商透露企业商业的,在采购结算行为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或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价格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对于企业物资供应中,不按规程序组织采购,导致企业采购物资质量低劣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制订、细化本企业物质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须报集团生产经营部审定、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公布的各项制度如有与本制度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生产经营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