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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227家。
从所有制属性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14,509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51.2%;集体控股机构1548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5.46%;私营企业8952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31.59%;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143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0.5%;其他3188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11.25%。
图表 我国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市场比重
数据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
从区域分布看,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排在前10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为:依次为山东(2110)、广东(1856)、河南(1604)、江苏(1567)、河北(1530)、浙江(1450)、湖南(1225)、辽宁(1220)、四川(1160)和云南(1096),10省市机构总量占全国总量的52.29%。国内6大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规模比重分别为:华东29.15%、华北15.78%、中南23.89%、西南12.1%、东北10.14 %、西北8.94%。其中:华东、华北、中南三大区域占到市场总量的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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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区域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
三、第三方检测行业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起步较晚,主要分为强制检测与自愿检测两部分,其中强制检测市场主要由国有检测机构参与,强制性检测市场主要包括各部委的质检、商检、环保、卫生等各种认证要求的强制性认证及各级政府(含省、市、县、镇等)的各种认证要求的强制性检;而在自愿检测市场,目前主要参与者包括外资机构与本土民营企业。
目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正在超速发展。2013年检验检测市场规模为1678亿元,2014年为2105亿元。而第三方检测作为我国检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占整体产业规模的41%左右,2014年我国第三方检测产业规模约为105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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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中国第三方检测产业规模增长趋势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未来,强制检测领域的发展趋势是去行政化,对于民营检测机构而言,获得了自身业务加速发展的良机,更为优秀民营检测机构提供了大量的并购标的,为行业资源整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近期,国家多部门提出将有序放开检测市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其中发改委已放开手机3C检测等强制检测领域,将为民营检测机构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另一方面,自愿检测领域,民营检测机构不断加强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逐步赶超国际水平。随着部分下游行业的转型、发展,民营检测机构在电子设备加工制造业等检测领域中逐步奠定优势。另外如环境检测、食品检测、有害物质检测等领域,对于民营检测机构而言,也是未来大力发展的方向。在各方因素的刺激下,民营检测机构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目前,虽然民营检测机构市场份额仍在10%左右,但随着检测行业改革及放开,民营检测机构将与外资检测机构形成激烈竞争,并加速行业发展进步,将有机会形成三足鼎立之格局。
四、民营第三方检测发展机遇
检测检验市场规模超千亿,未来有望高速增长。中国制造业体量巨大,有可能支持庞大检测市场,但目前中国并非制造强国,中国制造2025提出十六字方针包括 “创新驱动、质量为先”,随着对质量重视程度提高与研发驱动,检测市场有望保持增长。
强制检测市场放开,民营检测机构逐步获市场准入。我国对基础消费品实施强制检测认证制度,强检市场占检测市场份额约57%。具强制检测认证资格的市场参与者主要者为各级质监系统以及其它行政部门下属机构,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开强制检测资质,政府鼓励检测检验机构市场化运营。未来强制检测市场有望进一步放开,包括已获资质实验室制定范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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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进一步扩充,占比超过50%的强检市场放开,将为民企提供广阔空间。
转企改制将为市场提供并购标的。截至2014年,我国检测检验服务机构中仍有3257家“其它”性质企业,占比13.11%,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相对于民企外企合计占比为27.18%,事业单位规模仍较庞大,2014年,各部门先后出台文件鼓励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将为市场提供并购标的,为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获取资质甚至是强检资质,从而缩短投资回收期提供可能。
五、环境检测市场投资机会分析
2015年2月10日,国家环保部对外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意见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意见还要求,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
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后,加强诚信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必不可少。意见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意见还指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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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食品安全检测市场投资机会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乱象丛生: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着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也遭受到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广泛诟病。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重树全民可以信赖的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比任何时候都来得迫切与重要。从《食品安全法》修订案重点来看,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大局已定。
旧版《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分段监管模式。然而现实中,“分段监管”演变成在食品许可和标准订立时“多头管理”,众多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谁都不管”、“谁都插手”并存的现象并备受公众质疑。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了重大调整,从多部门各管一段,到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监管权责整合。而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改变了过去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地方政府和监管人员都难以被问责的尴尬,现在,新修订的草案把追责的重点落到了地方政府和监管人员,避免了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与推责现象的屡禁不止。
长期以来,当出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公众对政府监管总抱有一种怀疑的态度与立场。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针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不科学、不公开、不透明,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时总是处于被动的境地,很难取信于民。而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这要求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要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监管,主动揭露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针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后,用公众可以接受的信息发布向他们公开监测的结论,并跟公众进行风险交流,让公众认识到某一类食品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避免,在对该类食品的监管上,政府已经做了哪些有效的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以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信,提高政府掌控食品安全事件的公信力。
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幅度地提高了,加之对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明确,健全信誉制裁,通过将造假者信息输入身份证和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者“黑名单”制度,完善了食品质量的追溯制度,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与失信成本;同时对守法行为进行激励和奖励的“双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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