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篇 《周礼》《礼记》存有周王朝
珍贵史料 文篇却出于战国秦汉
“王权”“礼法”丧失君主
第一百三十六篇 《周礼》《礼记》存有周王朝珍贵史料
文篇却出于战国秦汉
“王权”“礼法”丧失君主们霸妻杀夫 儒家归罪于美女祸水
通过前面的辨析解说,我们终于得以认知春秋及战国时期的东周王们,之所以没有至高无上“王权”的来龙去脉。正是因为没有了“王权”的约束,各诸侯和大国的君主们,皆可以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不再受到以前周公姬旦制定的周王朝“礼法”的制约,才会出现第130、第131、第132、第133篇里例举的8件因为女人绝顶美艳,导致国君被杀,或国家被灭亡,亦或贵族被杀等的事件。就是说,如果是在有着至高无上“王权”约束的西周王朝时期,这类的事件,一般是不会产生出来。
《礼记·王制》里记载:“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以观民风,及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是为后世的夹注,误讹成正文)命典礼;考时月(时为四时,即季);定日;同:律、礼、乐、制(制应为衡之误讹,还残缺量)、度、衣服(衣服应为服、饰)。正之。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即褫夺爵位而流放)。革(即革除改变)制、度、衣、服(应为衡、量、度、服、饰)者,为畔(即叛逆)。畔者君,讨(即声讨,昭告他的罪责而惩罚)。有功德,于(于应是兴)民者,加地,进律(律应是爵,即级,增大领地,升格国君等级)。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
《周礼·司寇》里记载:“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残缺其)戒之(之应为令残误)。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
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而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此句当是残缺被补误讹,原应是:察其辞。辨其狱讼)……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
毫无疑问地说,《礼记》和《周礼》里记述的情况,就是我国西周王朝初始,周公姬旦制定出的是为周王朝与隶属下的所有国家,必须奉行恪守的“礼法”和行政管理体系。但是二书却皆不是西周王朝时期遗留下来的原始文献著作,而是战国晚期至西汉时期,熟悉西周时期“礼法”和行政管理体系的学士,向弟子口头传授,被弟子记录整理而成就的文篇。所以文句风格和文字涵义的使用,与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文献,如《尚书》、《诗经》、《左传》、《逸周书》等,存在有着明显差异和不同。但是这一情况,并不影响二书的基本内容,是记说西周王朝所制定的有关礼仪法规与行政管理体系。只是有一个很重要的情况:文篇中存在有着大量的残缺或遗漏,以及传抄中的误错,补讹,后世人们的夹注,甚或是错讹的解说,被误作成为正文,等等。因此,如果将二书视为是至尊至是的儒家“经典”,顶礼膜拜,生吞活剥,明知存在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