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
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
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撤回或者撤回要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的撤销要在对方承诺要约之前到达,但是,已有有效期的要约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样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题中,邀约虽然是有有效期的要约,即要约不可撤销,但是,要约的撤回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要约失去效力,合同不成立。
案例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称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从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转交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卖方是否应交付小麦,并说明理由。 分析:
本案涉及到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公约规定:在货物上加标记、装运单据、买方发出通知或或其他方式清楚的注明有关合同以前(即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双方虽然贸易术语为CFR,风险的转移以船舷为界,但是货物还未特定化,所以,卖方应该交付小麦。
案例七:要约的撤销问题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报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说明理由。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公约规定:要约的撤销要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提出,并且,有有效期的要约和受要约人要理由相信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这样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由于本案中,我方通知了对方要约的有效期,对方在有效期内回复我方并未作出任何更改,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对方以5月5日的发盘作为最终的报价。因此,合同成立。
案例八:承运人的义务、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问题
某轮船东A与承运人B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某轮承运一批小轿车,自纽约运往大连,合同规定: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该轮在航行途中遭遇飓风,由于风浪太大,导致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并相互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另外,为了抵御风浪,船长下令向压载舱打入压载水,但由于船员在检查压载水舱时,未将其中一个阀门拧紧,导致海水进入货舱,又有10辆轿车因长时间遭海水浸泡而锈蚀,也都完全报废。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至第二舱。但在搬移过程中,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的按钮,又导致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事后查明: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大连)为20000美元/辆:每辆小轿车的毛重为2000公斤。另外,假设特别提款权与美国的比价为:1特别提款价=1.3美元,B就上述货损向A提出了索赔。 问:(1)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应该赔偿,该赔多少,为什么?
(2)对于在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倍偿,赔多少,为什么? (3)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赔偿?赔多少?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义务、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问题,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在以下情况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托运人和货物所有人及代理造成的损失3、火灾(承运人故意行为除外)4、非承运人,雇员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5、船长,船员,引航员等船务人员对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不当造成的损失。(1)中受损的10辆轿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故可以免责,(2)中受损的10辆属于船员管船不当所致,可以免责。(3)中受损的10辆轿车属于船员的管货失误,承运人应当赔偿相应的责任,按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的赔偿标准为,每件或每个其它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2个计算单位,从大计收。因此,赔偿金额为 按件数算:10*666.67=6666.7
按毛重算:10*2000*2=40000,从大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