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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调查与分析

作者:嬴舜尧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

摘 要 近年来西部地区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的特点有:案件领域比较集中、地域分布差异较大、行政层级分布有差距、低败诉率、低胜诉率与高协调撤诉率并存、“告官不见官”现象突出。败诉主要原因包括超越职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程序意识不够、证据意识不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本文认为应从提高公务人员法治素养、发挥好监督机制及政府法制机构作用、加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和重视、支持司法监督等方面着力,减少行政机关败诉率。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败诉 调查分析 行政机关

作者简介:嬴舜尧,贵州省安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81-02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必须带头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要通过执法体制的创新,执法程序的完善,综合执法的推进,执法责任的严格落实,促使依法行政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进而使政府达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在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建设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西部地区一个欠发达地级市为例,对其2012年至2014年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据以分析当前西部地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据调查统计,从2012年至2014年,该地级市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共有370件,在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的61件,占一审结案数的16.49%;判决被告败诉的77件,占一审结案数的20.81%;裁判驳回原告起诉的70件,占一审结案数的18.92%;经协调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后原告以撤诉等方式处理的166件,占一审结案数的44.86%。在77件行政败诉案件中,2012年有14件,2013年有10件,2014年有53件。

一、败诉案件主要特点 (一)案件发生领域比较集中

通过分析发现,该市败诉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不动产资源、城乡住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2012年至2014年,该市行政机关涉及土地征收、登记等资源类败诉案件49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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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案件总数的63.64%;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登记等住建类败诉案件6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7.79%;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败诉案件10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2.99%。三者合计65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84.42%。 (二)地域分布差异较大

在77件行政败诉案件中,除去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4件外,各县(区)败诉案件数高低差异较大,其中最高的县(区)有36件之多,占总数的46.75%;最少的县(区)只有2件,只占总数的2.59%。地域分布最高和最低之间相差34件。 (三)行政层级分布有差距

在县(区)级政府层面,共有败诉案件46件,最多的县(区)有32件,占总数的69.56%;最少的县(区)只有2件,占总数的4.34%。在乡镇政府层面,共有败诉案件6件,最多的县(区)有4件,占总数的66.66%;最少的为0件。在县(区)政府部门层面,共有败诉案件21件,最多的县(区)有7件,占总数的33.33%,最少的为0件。 (四)低败诉率、低胜诉率与高协调撤诉率并存

2012年至2014年,该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率看起来并不算太高,只有20.81%,但行政机关的胜诉率却并没有因此走高,也只达到16.49%。与此同时,370件行政诉讼案件有44%以上是通过协调撤诉等非判决方式结案的。这些通过法院协调撤诉的案件,被告的行政行为应该说都是有问题的,是经不起法院合法性评判的,如果采用判决方式结案,行政机关基本上都会败诉。

(五)“告官不见官”现象突出

从调查获取的信息来看,2012年至2014年在该市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首长或是由于工作忙,或是由于面子上挂不住,或是由于不熟悉法律,或是怕在法庭上被原告刁难等等原因,出庭应诉率相当低,几乎为零,基本上的做法就是叫相关部门或科室派人出庭应诉,或者干脆把出庭应诉工作全部交给外聘律师。这些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要么作不了主,要么不了解情况,甚至消极应付,老百姓怨气很大,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也影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二、败诉主要原因 (一)超越职权

一些行政机关对职权法定原则不重视,对自己的职权范围认识模糊,越权行政。如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基层政府让公安机关等上阵强征强拆,没有意识到政府虽然有权依法作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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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决定,有权组织开展相关征收活动,但无权强制执行。这种直接由政府实施的强征强拆行为,显然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不考虑或不适当考虑比例平衡原则,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显失公正。如在拆违补偿问题上,以户口为标准进行差别补偿,本地户口一个价,外地户口一个价;本地户口补偿高,外地户口补偿低;到期不配合的,甚至不予补偿,从而引发争议。 (三)程序意识不够

一些行政机关对法定程序不重视,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突出。如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的登记公告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周详、不准确;在拆迁工作中,有的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办事,不公示,不听证,不送达,搞片面评估等;有的基层政府甚至就只开个会,发个文件,就去拆迁;在征地工作中,有的以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赶工期等为名,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法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未批先征,边批边征等。 (四)证据意识不强

有的违背先取证后行政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后才去查找证据;有的忽视证据采集、审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要么缺乏证明力,要么不规范不合法;有的不注意固定、保存证据,主要证据不完整,甚至遗失,致使在诉讼中证据不足,举证不力。 (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表明法律依据,不引用法律法规或引用不全面,没有载明具体的条款项;有的援用法律法规时没有注意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错误地适用了下位法的规定,导致败诉。 三、对策建议

目前,西部地区正处在新一轮大开发和同步小康建设的关键时期,时间紧,任务重,脱贫、发展、跨越的压力很大。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急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识不深,理解不透的情况,往往顾此失彼,畸轻畸重。特别是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还存在言之为重,行之难用的情况。一些地方片面认为发展就是大拆大建、快干快上,在时间、效率、政绩的多重压力下,依法行政难免就成为尴尬的摆设。越是显性政绩突出的地方,这种情况往往就越严重,行政机关败诉率也越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必然会败诉,就必然会影响行政机关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而解决行政机关败诉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相关“人”和“制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