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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

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职成[2005]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7.12 【实施日期】2005.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5]2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近年来,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成人中专)培养适应上海城市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现就加强本市成人中专招生和教学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

(一)办班资质和招生对象。凡具有两年连续招生能力的成人中专,均可招收具有初 1 / 2

中毕业文化程度及同等学力以上的本市从业人员、待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员、复员军

人和在沪工作的外省市干部、职工和务工人员(不含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学员注册入学。学校可对符合招生条件的学员,采用春秋两季录取或多次录取等办法,也可通过校企合作、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方式招收新生。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负责审核录取工作。

(三)学习形式。成人中专学习形式,一般以业余学习为主,也可根据成人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学习形式。成人中专不能委托其他学校承办。

(四)专业设置。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参照上海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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