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下载本文

4 总体要求

4.1 化工企业应根据GB 50016、GB 50019、GB 50160、GB 50489、HG 20546.2等规定进行总图布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将易产生VOCs的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使用功能或检修要求相似的设备适当集中布置,厂房设计采用多层,充分利用层高位差进行物料转移,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4.2 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工艺单元操作过程损耗、废水集输处理和固废(液)贮存系统逸散、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开停工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排污,实现VOCs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控制。

4.3 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性生产工艺,对于不能实现密闭的单元,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式,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做到“能收则收”。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另外要综合考虑防腐、防火防爆、耐高温、结露、堵塞等因素。

4.4 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5 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5技术指南

5.1 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

5.1.1 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前提下,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安装回收或处理设施的拱顶罐,避免采用桶装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配有呼吸阀、液位计、高液位报警仪以及防雷、防静电等设施。

5.1.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5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鼓励储存异味较强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如胺类)亦采用压力储罐。

5.1.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量≥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5kPa的设计容量≥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用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3)采用拱顶罐,安装蒸气平衡系统,或呼吸尾气密闭处理。

5.1.4 储存低沸点(沸点低于140℃)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储罐,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罐顶应保持气密状态,不得有破洞、裂缝或开口;②应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保护系统;③应设置温控系统,通过储罐外表面喷涂浅色涂料、灌顶装设喷淋冷却水系统、储罐进气冷却等措施来实现。

5.1.5 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罐顶小呼吸尾气需设置蒸气收集系统(冷凝、洗涤、吸收、吸附等),若难以实现回收利用的,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1.6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密闭。若检测到密闭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5.1.7 装卸单位应设置具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作业区,建立健全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运输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车船应按装卸单位的有关规定停放在指定装卸作业区。

5.1.8 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采取全密闭、浸没式液下装载等工艺,严禁喷溅式装载,液体宜从罐体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罐体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可适当提高流速。

5.1.9 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采取装有气相平衡管的密封循环系统,使大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消除装卸和转罐的无组织排放,若难以实现的,需设置蒸气收集系统或将大呼吸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2 进出料废气控制

5.2.1 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应优先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计量槽)投加,避免真空抽料,进料方式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

5.2.2 采用高位槽/中间罐投加物料时,应配置蒸气平衡管,使投料尾气形成闭路循环,消除投料过程无组织排放,若难以实现的,将投料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高位槽/中间罐储存和装卸尾气控制参照储罐相关技术要求。

5.2.3 易产生VOCs的固体物料应采用固体粉料自动投料系统、螺旋推进式投料系统等密闭投料装置,若难以实现密闭投料的,须将投料口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投料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2.4 反应釜投料所产生的置换尾气(放空尾气)、出渣(釜残等)产生的放料尾气均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反应釜清洗产生的废液须采用管道密闭收集并输送至废水集输系统或密闭废液储槽,储槽放空尾气密闭收集。

5.2.5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尽量避免采用桶装,如因运输和贮存等特殊要求必须采用桶装,采用桶装物料投料和转移物料时,应设置有效的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 5.3 物料转移废气控制

5.3.1 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等转料优先利用高位差或采用无泄漏物料泵,避免采用真空转料。

5.3.2 因工艺需要必须采用真空设备,如无特殊原因(腐蚀、结晶、安全隐患等)应采用无油立式真空泵、往复式真空泵等机械真空泵替代水喷射真空泵、水环式真空泵,机械真空泵前后需安装冷凝回收装置,真空尾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3.3 因工艺需要必须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压料等方式输送液体物料时,输送排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4 反应过程废气控制

5.4.1 常压带温反应釜上应配备冷凝或深冷回流装置回收,减少反应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料的损耗,不凝性废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4.2 反应釜放空尾气、带压反应泄压排放废气及其他置换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5 固液分离过程废气控制

5.5.1 企业应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下卸料式密闭离心机、吊袋式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高效板式密闭压滤机、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替换三足式离心机、敞口抽滤槽、明流式板框压滤机。

5.5.2 含VOCs浓度较高的分离母液须密闭收集,母液储槽放空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5.3 因工艺、产品物料属性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上述固液分离设备时,需对相关生产区域进行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无组织废气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6 干燥过程废气控制

5.6.1 企业应采用耙式干燥、单锥干燥、双锥干燥、真空烘箱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真空尾气应优先冷凝回收物料,冷凝不凝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6.2 采用喷雾干燥、气流干燥机等常压干燥时,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6.3 干燥过程应采用密闭进出料装置,若难以实现密闭的,应将进出料口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进出料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6.4 采用厢式干燥机时,则需对相关生产区域进行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无组织废气收集

至废气治理设施。 5.7 溶剂回收废气控制

5.7.1 溶剂在蒸馏/精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冷凝器应优先采用螺旋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高效换热设备代替列管式冷凝器,并有足够的换热面积和热交换时间。

5.7.2 对于高沸点溶剂(沸点高于140℃)采用水冷或5℃冷冻水冷,对于低沸点溶剂(沸点低于140℃),需再采用-10℃~-15℃冷冻盐水进行深度冷凝。

5.7.3 对于常压蒸馏/精馏釜,冷凝后不凝气和冷凝液接收罐放空尾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对于减压蒸馏/精馏釜,真空泵尾气和冷凝液接收罐放空尾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7.4 蒸馏/精馏釜出渣(蒸/精馏残渣)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蒸馏/精馏釜清洗产生的废液须采用管道密闭收集并输送至废水集输系统或密闭废液储槽,储槽放空尾气密闭收集。

5.8 真空尾气控制

5.8.1 企业应优先采用无油立式真空泵、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等密封性较好的真空设备替代水喷射(蒸汽喷射)泵和水环泵,减压蒸馏、抽滤、干燥等过程所产生的真空尾气中VOCs浓度较高时,应在真空泵进出口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有效回收物料。

5.8.2 因工艺需要采用水喷射或水环真空泵时,应采用反应釜式、储槽式、塔式等封闭性好的真空泵,且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循环液盘管冷却或加装换热器),水循环槽(罐)须加盖密封并将无组织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8.3 各类真空泵进、出口在安装过程应采用不同类型防腐软接头,降低真空泵工作过程振动对设备管道、结构所造成不良影响。 5.9 工艺取样和灌装(包装)废气控制

5.9.1 企业应优先采用双阀取样器、真空取样器等密闭取样装置,严禁观察孔人工取样,若难以实现密闭取样的,取样口应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取样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9.2 挥发性有机液体产品灌装和易产生VOCs固体产品包装时应设置密封装置或密封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将灌装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对成品储罐区灌装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参照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相关规定。 5.10 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废气控制

5.10.1 企业应优先采用管道等密闭性废水集输系统代替地漏、沟、渠等敞开式收集方式,必要时加装压力释放阀或呼吸阀调节压力波动,释压排放气须有效收集。连接井、车间废水暂存池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