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职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伙)手续,或已签订股份(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或机构出具的不反对有关人员转移登记的免责文件。

第十八条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要求转移登记的,原机构有义务出具转移登记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权的相关机关强行管制,或者正在接受行业协会自律调查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缓办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省域内转移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移登记申请人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creva.org.cn/practice/practice/login.aspx)填写并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转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由转出机构填写转移登记意见并加盖公章,机构留存复印件备查;

(二)转移登记申请人持填有转出机构转移登记意见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转入机构,由转入机构填写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机构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转移登记申请人向各地协会报送盖有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附第十七条中要求的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的第(二)(三)(四)项材料,经各地协会核验后予以转移登记;

(四)各地协会依据《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转移登记申请表》修改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相关信息,完成转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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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并将信息提交中估协确认,同时分别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省域间转移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移登记申请人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creva.org.cn/practice/practice/login.aspx)填写并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第十七条中要求的材料,向转出土地估价机构提交;

(二)转出土地估价机构填写转移登记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转移登记申请人向转出地的协会提交盖有转出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转出地的协会核验后予以确认转移,并将其中一份《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留存备查;

(四)转移登记申请人持填有转出机构转移登记意见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转入机构,由转入机构填写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转入机构向转入机构所在地协会提交盖有转出、转入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的第(二)(三)(四)项材料,经转入地协会核验无异议的,予以确认转移,并将其中一份《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留存备查;

(六)转入地协会在完成确认转移登记后,向中估协提交转移登记人提交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转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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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估协依据转入地协会提交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和转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修改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相关信息,完成转移登记。

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信息由中估协和转入、转出各地协会同时分别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故未能转入其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盖有转出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交转出机构所在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进行转移登记备案;未申报转移登记备案的,不予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备案时间以转移登记表转出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备案时间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暂停执业登记。备案时间不超过24个月完成转移手续的,恢复执业登记,逾期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注销执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依法注销,注销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在3个月内向原机构所在地协会申报转移登记备案;未申报转移登记备案的,不予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备案时间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省内(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转出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备案时间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暂停执业登记。备案时间不超过24个月完成转移手续的,恢复执业登记,逾期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注销执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暂停执业登记期间,不得执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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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转移登记完成后,自动恢复执业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估协注销其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脱离土地评估机构不再专职执业; (七)停止执行土地评估业务连续满24个月; (八)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九)自愿申请注销执业登记; (十)其他符合注销执业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八)项情况的,所在从业土地估价机构应主动登录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系统(http://www.creva.org.cn/practice/practice/login.aspx)填写《土地估价师注销登记申请表》,由各地协会汇总后报中估协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情况的,由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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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填写《土地估价师注销登记申请表》,报中估协办理注销执业登记,并公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估协对已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在中估协网站公告,同时封存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完成注销执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已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重新执业,按初始执业登记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执业登记年检

第三十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是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进行的年度检查。中估协负责制定年检政策,监督、指导省级协会的年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在年检基准日前已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均应参加年检。

第三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主要检查考核估价师是否具备执业登记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未达到年检条件,但不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暂缓通过年检,责令其改正,在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系统中将其转为暂缓年检状态,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再予以通过年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注销登记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予通过年检,由中估协对其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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