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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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5??10??2?19.25(万元)8050

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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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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