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十四条 自愿报告信息应遵照民航局、民航局空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日常报告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各地区空管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二)安全信息月报。各地区空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运行保障情况、不正常事件、安全形势分析等信息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三)各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空管安全工作,将安全管理会议、安全教育培训、风险管理、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安全奖惩等安全管理活动情况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四)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应根据分类通过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上报。

第四章 空管安全信息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空管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空管安全信息,识别安全风险,把握安全形势,并为安全决策提供可靠依

据,适时启动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对与空管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空管安全信息,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现需要进行事件调查的安全信息,应及时启动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

第五章 空管安全信息发布和归档

第二十条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空管系统内部发布空管安全信息;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部发布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条 空管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不定期信息发布。

(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日常报告信息中年度空管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季度空管安全信息和安全工作月报。

(二)不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以及日常报告信息中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会议、安全奖惩、风险管理、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空管系统各单位应妥善保存空管安全信息的有关文本、影音、数据及其他资料,不得擅自修改相关数据和文档记录。

第六章 空管安全信息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第二十三条 空管系统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配臵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掌握民航局、民航局空管局关于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掌握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骤和方法,具有较强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

(四)熟悉空管相关业务或有两年以上空管从业经验; (五)通过局方组织的行业基础与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空管系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事件的性质、级别、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由民航局空管局或所在地区空管局对直属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空管系统单位或个人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航局空管局或所在地区空管局责令其改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空管局2001年10月23日公布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MD-TM-2001-114)自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