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 - 图文 下载本文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

3.1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3.1.1 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3.1.2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3.1.3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3.1.4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3.1.5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3.2.1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3.2.2 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3.2.3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3.2.4 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3.2.5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3.2.6 应合理利用热能;

3.2.7 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

3.2.8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 可燃液体名称 原油 苯 对二甲苯 液化烃、汽油、其他芳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料等 轻柴油 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 重质润滑油 润滑油装置原料油 重油(渣油) 沥青 石油蜡 环氧乙烷 环氧丙烷 丁二烯 苯乙烯 4 储罐选用

4.1 储罐容量

4.1.1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4.1.1.1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

4.1.1.1.1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

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4.1.1.1.2 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4.1.1.1.3 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储存温度,℃ 高于凝固点10~15 7~40 15~40 ≤40 ≤50 40~60 60~80 55~80 ≤95或120~200 130~180 高于熔点15~20 -6~0 ≤25 ≤27 5~20 4.1.1.1.4 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

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4.1.1.1.5 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

求。

表2 原油和原料储存天数 进厂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远洋运输 储存天数,d 5~7 7~10 10~20 7~10 15~20 ≥30 适用情况 适用于原油,指来自油田的管道 适用于其他原料,指来自其生产厂的管道 4.1.1.2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

4.1.1.2.1 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

数宜取下限; 4.1.1.2.2 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4.1.1.2.3 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表3中间原料储存天数 类别 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 不同开工、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或不同检修组装置之间的原料 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 多组分切换操作的装置的原料 4.1.1.3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

4.1.1.3.1 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

4.1.1.3.2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4.1.1.3.3 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

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4.1.1.3.4 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

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储存天数,d 2~4 15~20 10~15 不宜小于切换周期 表4 成品储存天数 成品名称 出厂方式 管道输送 汽油、灯用煤油、柴油、重油(燃料油)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航空汽油、喷气燃料、芳烃、军用柴油、液体石蜡、溶剂油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液压油类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运输 液化烃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石油化工原料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醇类、醛类、脂类、酮类、腈类等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储存天数,d 5~7 10~20 15~20 5~7 5~7 15~20 20~25 5~7 25~30 25~35 15~25 5~7 10~15 10~15 5~7 5~10 10~20 10~20 7~15 15~20 20~25 10~15 4.1.1.4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

定。 4.1.1.5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

天数。 4.1.1.6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

量的要求。

表5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 物料名称 酸、碱 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液氨 管道运输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4.1.2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4.1.2.2 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4.1.2.3 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

4.1.2.4 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4.1.3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1.3.1 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

储存天数,d 15~25 20~30 10~15 7~10 10~20 10~15 h=H1-(h1+h2+h3)···································(1)

式中: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 H1——————罐壁高度,m;

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m。

4.1.3.2 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

h=h4-(h2+h5)·········································(2)

式中: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

h5——————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4.1.3.3 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2-h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