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 5.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
6.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 7.故障排查不及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 8.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 (二)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
1、凡应安装监测设备的地点,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定位监测分站的安设位置及探头的数量,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及监测区域、需要接入的电源开关等作明确规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通防科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机电科负责接通分站供电电源和专用开关及线路,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修工在场监护。
3、机电科负责提前接好定位监测分站电源(660V)的专用开关,然后由通防科负责安装定位监测分站电源、分站电源电池、监测探头、敷设电缆等工作。
4、在使用装置前,通防科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5、装置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调试不合格,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维修。
6、为监控系统服务的专用开关及电缆均由机电科负责日常检修管理,发现停电要及时送电,如果需要停电检修,要制定停电措施报通防科。定位监测分站停电时,机电科必须及时送电。
7、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均由管辖范围单位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科联系,与通防科监测维修工共同处理,没有监测维修工在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监测设备。
8、检修与分站关连的电气设备,需停止分站运行时,必须经公司调度及通防科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结束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防科。
9、若停电检修影响监测系统的必须报停电检修计划,尽量减少随意停电检修中断监测运行的次数。
10、严禁私自移动探头位置;严禁野蛮施工造成探头损坏、线路破皮、短路、断路,造成设备不完好;凡发现破坏探头、扭动传感器螺丝等现象,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科,按破坏安全生产追查处理,发现上述情况安检科要及时组织追查处理,并按所损坏装置的原价值的2倍罚款。
11、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各区域的设备和线缆的保护、看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生产地区责任单位负责,以防被盗、随意拆卸、搬迁等,若需移动、搬迁,必须事先通知通防科,经允许后方可进行。若人为损坏,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巷道维修必须对传输电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野蛮施工损坏监测系统,凡发现传输线被人为损坏,严格按破坏安全生产进行追查处理。
13、施工单位要提高监测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爱护监测装置的教育和管理,要充分认识到监测系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装备,做到“爱护探头,人人有责”,管好、用好监测装置,确保监测系统可靠运行。
14、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精心上岗操作,随时监视井下人员变化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加强各种数据巡查工作,发现长期未上井人员或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地点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值班人员,调度负责落实。发现探头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通防科监测维修工,与维修工共同分析原因,对每一次系统故障报警的时间、地点、原因、所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调度室都要详细记录。
15、通防科监测维修工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必须及时下井,并且携带备用探头、接线盒、传输线等必备设备,每到一处维修后要及时与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去向。设备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每周至少对该系统巡回检查1次。
16、工作面结束后废弃的巷道的探头、电缆通防科监测维修工要及时回收。调度室操作人员及时对探头位置的变化在监控上进行修改,并详细记录。
17、为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维修,供应科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和维修工具。到货后,供应科应及时和通防科共同开箱验收,发现品种不符、质量低劣,无法使用,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对暂时不用的监测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损坏,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8、办公室及时向通防科提供每一位职工的调动情况,由通防科与调度室监控室操作人员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并做记录,标明修改时间、人员、部门等信息。
19、通防科负责井上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主机、井下环网交换机、定位监测分站、地面交换机、光缆、通信电缆及编码发射器的维修。
20、机电科负责变电所内环网交换机、定位监测分站、开关等设备的日常看护与停送电工作,未得到通防科允许不得随意停送电。
21、职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发射器,发射器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严禁让他人携带,安全科负责监督。
24、携带发射器者如发现发射器不能正常工作(井口考勤室测录仪无法显示发射器编码),应及时到调度室进行登记,禁止私自开盖维修。急需入井的职工可领取备用发射器。
二、罚款
1、探头的日常安装、维护、校正由通防科负责,探头的完好性保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监护,探头在哪个单位范围内被损坏,造成传输中断,安全科、通防科必须按事故追查,对施工单位按照设备价值的2倍进行处罚,对故意损坏的责任人,开除矿籍不留用,监管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2、非定位系统维修人员严禁随便打开井下定位监测分站、定位器、防爆电源、发射器等设备,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元。
3、职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发射器,发射器由个人负责保管,不携带发射器的不许下井,严禁让他人携带自己的发射器或者携带他人发射器,如发现,对两人各罚款100元,对项目单位各罚款500元,对值班干部罚款100元。
4、施工队必须对传输电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监测传输线缆被人为损坏由矿保卫、安全科按破坏安全生产进行追查处理,若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影响信号传输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三节 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控室计算机操作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
二、对人员定位跟踪系统考勤室井口的设备,电脑主机,管理人员(考勤室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人损坏大屏的,一经发现报安监办,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标识卡统一佩带在矿灯皮带上,新工人到矿,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佩带有标识卡的方能入井,检身工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不允许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监办,给违反者本人处罚300元,并扣除当班工资。在井下发现未配戴标识卡的给当事人罚款500元,如发现漏检的给检身工罚款200元。
四、主井、副井、井底车场及轨道上山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运输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五、各采、掘、开拓工作面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本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六、配戴标识卡的入井人员不允许更换标识卡,一经发现给双方各处罚200元。并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七、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500元,本人罚款500元,并按脱岗处理,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八、标识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调度室,并进行补卡,丢失的标识卡或损坏的标识卡按原价赔偿(200元)。
九、根据矿井采掘变化,读卡器设立点的移动增减,设备线路延长或回收及相应调整,报请有关领导,由监控室维修人员组织实施安装。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设备入井。
十、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十一、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的所有设备,每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十二、矿井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人员定位跟踪系统布置图,标明读卡器位置 。
十三、使用单位区域内的监控线路损坏,监控仪器丢失或破坏监控设备的,按上述第5条之规定执行。
十四、以上未提到的按公司及煤矿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人员定位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地面网络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调度室负责人审阅。 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4、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并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5、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调度室值班领导审阅。
6、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8、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人员定位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