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8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
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 第2.3.19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2.4.1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表2.4.1
注: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K)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第2.4.2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 表2.4.2
注: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五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2.5.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第2.5.2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
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2.5.3条 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1的规定。 表2.5.3-1
注:1.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X为不适用(下同);
2.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
3.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
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2的规定。 表2.5.3-2
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3的规定。 表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