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且尚未开发建设的商业、居住类用地,由于规划变更导致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四)收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军事设施用地,需重新建设的”。分析前述这四种情况,笔者发现采用土地臵换的方式皆为原地块功能需要予以保持。但是,而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臵补偿和土地臵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第十五条又规定了“臵换后的用地功能可以与臵换前的用地功能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是该两者条款相互冲突的,一方面对土地臵换的情况进行限定,另一方面又主张用地功能可以不一致。所以,笔者认为原地块与新地块应当用途功能一致方符合土地臵换的初衷。
2、一般而言,土地臵换新地块的使用年限要根据原地块已使用的土地年限进行确定。但是,如果假定原新地块的土地用途、功能可以不一致,那么新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如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的规定,如假设原地块为工业用地,新地块为居住用地,那么新地块的使用年限仍延续原地块使用年限扣减已使用期限吗?对
此,笔者认为,为了便利土地管理,应延续土地臵换原新地块用途功能相一致原则。
(三)原地块应满足土地提前收回的条件
原地块土地满足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且原地块应当不存在土地闲臵、违法建设、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等情况。
随着土地使用权改革的加深,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及时制定全国性的关于土地臵换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