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解读 下载本文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试行)》解读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务院2015年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防范环境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要求“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事实上,有些地方在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2008-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222起,其中涉水源地事件125起,约占总数10%。涉水源地事件中,有1起特别重大、19起重大、46起较大事件。江苏盐城自来水厂出水异味造成部分城区停水事件、甘肃陇星锑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溢流井破裂致尾砂泄漏事件等涉水源地事件,处置难度大、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动辄影响数万甚至数十万群众供水,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1个省(辽宁)、320个地级市和568个区(县)编制了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中,多数预案借鉴甚至照搬国家或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一般模式,没有针对水源地的特点进行专门研究,普遍缺乏对水源地环境基础现状的深入调查和最大环境风险的充分考虑,未完全认识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所编制的预案无论从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还是可操作性上均无法满足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需要,各地急需水源地预案编制等方面的指导。

为此,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01号,以下简称《指南》),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考借鉴,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力。

《指南》包括三个章节和五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编制依据和专业术语等内容。

第二章 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准备。包括预案编制主体、编制机构、工作路线、预案情景划分、环境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防控体系、预案编制审查和发布实施等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三章 水源地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6个部分,分别是1.预案总则,即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地域范围、预案间衔接和工作原则等要求;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的部门与职责要求;3.应急响应,规定了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和响应终止的步骤;4.后期工作,规定了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要求;5.应急保障,规定了通信与信息、应急队伍、应急资源、经费等保障内容;6.附则部分,明确了预案文本涉及的解释权属、定期修订、演练和实施日期等。

五个附件分别是:1.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主要内容与要求,规定了预案编制前应该开展的基础性技术工作;2.水源地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与要求,规定了提高水源地应急能力的工程设施建设要求;3.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提纲,提出了预案文本的统一格式;4.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示例;5.应急工作组职责示例。

关于《指南》的定位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取水水域的不同,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种类型。其中,地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两种类型,因河流和湖泊水库的水体开放性较强、流动性较快,极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短时间即可造成水体污染,进而影响供水单位取水,直接威胁该地区供水安全。地下水水源地由于含水层的渗透和过滤作用,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地下水污染的时间较慢、影响相对滞后。因此,《指南》重点指导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预案的编制主体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前水源地归属情况较为复杂。《指南》规定,一是位于本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市(或县)级水源地应急预案,由相应的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二是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三是跨省(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可由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各自编制本市所辖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并与相邻地级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四是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与供水区域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商供水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编制。采用这样的模式,既突出地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义务,又体现了对水源地服务对象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