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篇 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月”咨询日宣传材料

-----地测防治水篇

一、工作要求

1.煤矿地质

(1)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2)在不同生产阶段,按期完成各类地质报告修编、提交、审批等基础工作;

(3)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地质图纸等基础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4)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储量计算和统计管理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规定。

2.煤矿测量

(1)测量控制系统健全,测量工作执行通知单制度,原始记录、测量成果齐全;

(2)基本矿图种类、内容、填绘、存档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规定;

(3)沉陷观测台账资料齐全。 3.煤矿防治水

(1)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做好雨季“三防”,矿井、采区防排水系统健全;

(2)防治水基础资料(原始记录、台账、图纸、成果报告)齐全,满足生产需要;

(3)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水文地质类型明确;

(4)防治水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5)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监测预警系统。

4.煤矿防治冲击地压

(1)按规定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预测预报工作,按规定编制防冲设计及专项措施,防治措施有效、落实到位;

(3)冲击地压监测系统健全,运行正常。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重大事故隐患: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