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T 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2000—02—28 发布2000—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 50312-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2000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建筑与
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48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的要求,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11—2000和GB/T 50312—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2月28日
前言
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是根据信息产业部与建设部的决定,将信息产业部计划制定的通信产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负责主编,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会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通信工程委员会共同编制而成,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建设部以建标[2000]48号文批准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同类协会推荐性标准执行中的经验和教训,去粗取精地加以提炼和修改,广泛吸取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的内容。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各各单位应积极总结经验,结合工程实践,并将意见寄往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直门内大街126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参加单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通信工程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张 宜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
第1.0.3条 工程中凡遇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可依据设计规范的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1.0.4条 在施工过施中,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规范有关施工质量检查的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签证工作。
第1.0.5条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环境检查
第2.0.1条 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 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妨碍设备和器材的搬运,门锁和钥匙齐全。
2 房屋预埋地槽、暗管及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铺设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220V单相带地电源插座。
5 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设置接地体时,检查接地电阻值及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交接间、设备间的面积、通风及环境温、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章 器材检验
第3.0.1条 器材检验一般要求如下:
1 工程所用缆线器材型式、规格、数量、质量在施工前应进行检查,无出厂检验证明材料或与设计不符者
不
得
在
工
程
中
使
用
。
2 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件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3 工程中使用的缆线、器材应与订货合同或封存的产品在规格、型号、等级上相符。 4 备品、备件及各类资料应齐全。
第3.0.2条 型材、管材与铁件的检验要求如下:
1 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预埋金属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表面涂覆或镀层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2 管材采用钢管、硬质聚氯乙烯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