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 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审慎信贷管理制度,做好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 式(不含个人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
各机构要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一是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各机构要加大贷后管理力度,通过认真的借贷双方协商,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调整还款方式。对于平台贷款,要作为重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平台自身现金流情况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工作,调整还款计划,实现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的转变。对于平台贷款以外的中长期贷款,也要加强管理,确定符合项目现金流情况的还款方式,提早暴露信贷风险。
二是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完成放款过程的“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各机构应利用发放后续贷款前的有利时机,抓紧与客户协商对贷
款合同及时补充完善和进一步修订,调整贷款还款方式,避免贷款本金集中到期偿还不科学的问题。
三是对于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各机构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建设期内宽限期以及本息科学的还款方式,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有效监控资金流向,适时掌握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及早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二、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
各机构要科学考量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宽容工程延期和超概算行为,更不可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完善现有项目融资业务、固定资产贷款等内部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合同及执行管理作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全覆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完善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制度
各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根据中长期贷款对应项目的建设、生产情况,对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一是对于处在建设期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项目逾期末开工,或是超过原定建设期末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虑逾期时间长短对贷款风险产生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立即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对于完成达产期的中长期贷款,需要对贷款项目的产能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末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也应在原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对于已进入还款期的中长期贷款,各机构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科学评估中长期贷款资产质量。
四是各机构要从严审慎把握贷款重组和展期,充分评估重组和展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对于重组类中长期贷款,原为正常类的下调至不良类,原为不良类的更应从严分类,准确把握。
四、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各机构要建立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通知要求改进完善各类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对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分类等方面要求加以明确和规范,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