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c 42页)6 下载本文

48.2终止日的估价

在发包人进驻并终止雇用承包商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监时工程的价值。

48.3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发包人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商,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项目法人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面并开具证明以前,发包人不应负责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商才能仅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项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发包人,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商欠发包人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4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补充协议/合同与本合同在实质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50、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