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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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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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二类培训 400 340 150 130 70 50 30 30 65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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