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工 业 部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 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相关规定
(合订本)
一九九六年八月
目 录
1.总则 2.机组启动试运 2.1通则 2.2组织分工 2.3分部试运阶段 2.4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2.5试生产阶段 3.工程竣工验收 4.附则 附表一 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参照样式)附表二 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参照样式) 附表三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参照样式) 附表四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参照样式) 1)2)()()()()()()( ( () () () () ()
1.总则
1. 1为适应我过火电建设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 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
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 2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
程。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
1. 3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部竣工后,
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1. 4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的文件、设
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标准、规程和法规大呢感为依据。
1. 5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的标准进行考核。 1. 6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不能并网。 1. 7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1. 8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要求,结合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 机组启动试运
2.1通则
2.1.1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程序。
2.1.2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试运”三个阶段。 2.1.3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行审议、决策。 2.1.4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工作,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运的验收评定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验收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评》)进行,合格后移交生产。 2.2组织分工 2.2.1启动验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