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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民[2016]12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民民〔2016〕12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5〕1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以本社区或相邻 1 / 3

的社区为活动范围,整合社区相关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社会组织。业务领域主

要涉及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经济合作、环境保护等。社区社会组织是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是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发扬基层民主、提供社区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新时期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和新要求,更加注重管理体制创新,更加注重资源获取的最大化,更加注重业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更加注重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培育扶持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发展数量和提升质量相结合,按需发展、自愿发展、特色发展,切实增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能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

坚持自主办会。尊重社区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以完善社会化运作机制为重点,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民主决策、自主运作。

坚持有序培育。适应城乡社区发展差异,根据城乡社区建设和当地发展实际需求,培养具有自身特色和竞争优势的社区社会组织,突出培育发展重点,优化结构和布局。 坚持服务为本。以社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居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为社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切实解决社区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三)目标

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培育发展,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有15个以上、农村社区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基本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15万个。创建一批依法自治、各具特色、作用明 2 / 3

显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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