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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表》;
(三)镇(乡)人民政府收到建房户报送的《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批表》和书面申请后,应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和高度、竣工期限、化粪池、副业棚舍等内容进行审核;
(四)镇(乡)人民政府村建办审核意见签署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发,向申请人颁发《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件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表、房屋平面位置图、施工图等。
对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法定条件标准的、不符合《农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和相关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报送资料)
申请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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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原用地批复通知)、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四)拟用地范围图示;
(五)镇(乡)政府的函或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的审核意见;
(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七)地籍图3份;
(八)规划用地许可复印件;
(九)建房公告。
申请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批表》和书面申请;
(二)房地部门的用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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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建房屋的设计方案图二套;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宅基地用地四址变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申请已批未建的宅基地用地四址变更的,可以凭原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四址变更申请报批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原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居民点规划已被撤消,需要变更建房用地四址的;
(二)村民户在实施建房过程中,发现所建住房范围内不具备建房条件的,经镇(乡)人民政府和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实地勘探,确实不能建造住房的。
第十九条(用地调整)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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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根据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已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家庭人数、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开工查验)
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前七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派员开工查验,经查验合格的方可开挖地基。
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房应按批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开工查验工作,并会同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派员到现场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和标高,并填写《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开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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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第二十三条(环卫设施和副业棚舍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个人建房不得设户外厕所。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批《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副业棚舍的位置、面积和高度,维护村容的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村民户建房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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