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5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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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建立群众建议、投诉和举报制度。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清单应当明确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权力清单中各项行政权力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权力可以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之外,其他行政权力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的行政权力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需要调整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2 / 3

(三)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导致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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