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下载本文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编 制 说 明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规范化学校” 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陈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

堪。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要求缩小并逐步消除学校之间差距,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学校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艺术教育器材、师资配备等提出的新要求严重不相适应。制订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明确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对学校设置与规划、用地与校舍、设施与设备、师资与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的量化要求和具体的发展标准,使每一所中小学在发展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进一步促进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提高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起草《标准》的依据

《标准》依据的主要法律、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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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求“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

《标准》制定参照的标准、规范和文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印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印发)、《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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