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 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 (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 (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 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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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
第五条 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
(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
(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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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
(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第三章 律师库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律师库分集团公司一级库和公司二级库两级设置。集团公司负责一级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二级库由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律师库(除非特别说明,均包括一级和二级库,下同)实行准入制。二级库由法律部委托招标中心通过招标方式建设。已入围集团公司一级库的,视为同时入围公司二级库。
第十条 入选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入库前3年内无受到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处罚和行业惩戒的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在执业领域具有知名度; (四)未被集团公司及公司列入负面清单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
第十一条 境外律师事务所申请进入公司二级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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