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实证分析(最新)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内涵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即由一名承办人或一个未检机构负责未检案件的审查起诉、审查批捕、出庭公诉、诉讼监督、预防帮教等工作。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一体化“捕、诉、防”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已形成一致意见。但对于一体化中的“监”的理解,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主张“监”应严格限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二是认为“监”的内涵除刑事诉讼监督外,还应包括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三是提出“监”应涵盖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职能整合为一体的法律监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符合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要求,更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均从保护儿童利益出发,倡导每个国家都应建立少年司法机构并强调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
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都要求检察机关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因此,未检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符合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未检案件由专门机构专人办理原则相契合。
(二)理论依据
“国家亲权”理念,起源于14世纪的英格兰,最初是指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后在美国得到发展并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领域。“恢复性司法”理念,始于新西兰和北美土著印第安人传统的、非正式的解决争端习惯,直到20世纪末期开始延伸到未成年司法领域。上述两种理念的初衷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非惩罚涉罪未成年人。
从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对待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最大限度保护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教育、感化、挽救的“捕诉监防”一体化的理念,这种理念也与西方国家“国家亲权”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谋而合。
(三)实践基础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最具代表性的是上海和北京模式。上海检察机关未检历经30多年,已成立独立的未检机构并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北京检察机关在上海模式的基础上,又丰富了一体化的内涵,
即“捕诉监防”一体化,是未检工作一体化的进一步拓展。北京模式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认同。
无论是北京模式还是上海模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总体趋势,是将分散于各个职能部门的检察职权集中于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未检机构并由未检专业人员来行使,从而形成未检工作一体化的构建,这种一体化趋势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独立的总体要求。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现状
以北海市检察机关未检工作调研为例开展实证研究。情况如下: 1.办案情况:北海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检《通知》规定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的理想模式。自2014年-2016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4件407人,其中批准逮捕185件319人,不批准逮捕59件88人,不捕率为21.6%;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5件439人,其中起诉231件369人,不起诉14件70人,附条件不起诉3件6人,不诉率为16%。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数量达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半。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除北海市检察院在公诉科下设无独立编制的未检办公室外,其他基层检察院均在公诉科成立未成年人办案组。未检办和办案组成员均是从公诉科、侦监科等业务部门抽调办案人员兼任。现阶段没有专门从事未检工作的办案人员。
3.特别程序落实情况: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的理想模式,但实践中很难做到每案都执行一体化。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势尚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