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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患者,对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并将患者信息转回社区。将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随访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开展院内康复并对社区康复提供技术指导。在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1.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配合政法、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筛查,将筛查结果报告县级精防机构;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及时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在上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患者应急处置,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处置;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政策宣传活动;优先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
1.6 人员保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当地工作相适应、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及康复、心理治疗、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工作。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队伍稳定,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地市级及以上举办的相关培训,使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不断得到更新。
精防机构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医疗质管员、业务管理员、数据质控员,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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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用户、审核分析数据等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适当数量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公卫医师专职或兼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确保其每年接受专业培训。
1.7 经费投入等保障条件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担精神卫生工作机构的房屋、人员、设备以及经费的落实;加大对精防机构承担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2.患者的发现、诊断、登记和报告 2.1 患者早期发现 2.1.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居民自行到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或咨询时,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者,接诊医师应当尽可能明确诊断。非患者本人到医院咨询时,接诊医师应当建议患者本人来院进行精神检查与诊断。
2.1.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合政法、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与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了解辖区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的情况,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包括:(1)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2)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3)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4)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5)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6)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7)变得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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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8)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9)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对于符合上述清单中一项或以上症状的,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报县级精防机构,并建议其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1.3 基层多部门疑似患者发现
县级精防机构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法、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人员开展疑似患者筛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上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患者,及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联系,进行信息交换共享等。
2.1.4 其他途径转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精神科医师在接诊中,心理援助热线或网络平台人员在咨询时,应当根据咨询者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筛查,如属疑似患者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监管场所内发现疑似患者可请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检查和诊断。
2.2 患者诊断
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符合诊断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明确诊断。对连续就诊半年以上仍未明确诊断者,应当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不具备诊断条件的地区,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协助当地开展疑似患者诊断。
2.3 登记报告与建档 2.3.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对门诊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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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对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应当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出院时补充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填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转至患者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至患者所属县级精防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告知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内容、权益和义务等,征求患者本人和(或)监护人意见并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
2.3.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来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或出院信息单。对本辖区患者,及时建立或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含个人基本信息表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对于住址不明确或有误的患者,5个工作日内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协助查找,仍无法明确住址者将信息转至县级精防机构。
对于辖区筛查确诊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建立或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2.3.3 县级精防机构
县级精防机构在接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或出院信息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接收。10个工作日内落实患者现住址,将信息转至患者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请县级公安机关协助,仍无法明确住址者将信息转至上级精防机构和公安部门。 2.3.4 其他情况
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可由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代报。若网络、信息系统故障,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流转时,应当通过传真、快递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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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患者信息流转,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精防机构记录纸质档案转出及接收时间。待网络、信息系统恢复正常时及时完成信息补报。
3.随访管理与指导
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相结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或签约家庭医师在精神科医师的指导下,对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患者开展随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辖区患者社区随访服务。对首次随访和出院患者,应当在获取知情同意或获得医院转介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面访。
3.1 知情同意
对已建档患者,精防人员应当向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宣传参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益处,讲解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的权益和义务等,征求患者本人和(或)监护人意见并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对于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者,由精防人员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对于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关爱帮扶小组应当对患者信息予以保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患者,告知后直接纳入社区管理。首次随访及病情需要时,由精防人员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等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充分告知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关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内容、权益和义务等。
3.2 随访形式
随访形式包括面访(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家庭访视等)和电话随访。精防人员应当综合评估患者病情、社会功能、家庭监护能力等情况选择随访形式,因精神障碍评估缺乏客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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