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通知 - 图文 下载本文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监察局

文件

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珠财采管?2008?1号

关于2008— 2009年度公务车辆

定点保险服务采购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我市2008年至2009年度公务车辆保险统一承保服务采购工作已经结束。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五家保险公司成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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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08年至200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服务商(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资料详见《珠海市2008-200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名录》(附件1)。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一)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以下简称“投保单位”)所属的公务车辆,全部纳入本次统一定点保险的范围。

(二)本次公务车辆保险统一承保服务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保险险种

本次招标保险险种为以下七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交强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不包括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的免赔率为20%),所有险种均不受500元以下绝对免赔条款限制。

三、操作程序

投保单位在经费已足额落实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五家定点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承保公司上门受理业务,收集相关资料和确认投保险种,投保单位在核对保险费用无误后,在保单上签章确认。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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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没有落实或未按时划付而造成保单没有生效,在此期间发生公务车辆出险的后果将由投保单位自负。各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方式详见《珠海市2008-2009年度定点保险公司业务网点联系方式一览表》(附件2)。

四、资金结算

保险费用支付分两种情况:一是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按有关资金支付规定直接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二是对于没有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投保单位,先由投保单位将保险费用如数划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用账户,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凭投保单位保费支付通知函、保单和发票复印件代支保险费用。

五、注意事项

(一)投保单位选择的险种不得超过上述七个险种,其中对车辆购置超过8年、行驶超过25万公里的公务车辆,原则上不投全车盗抢险。如果投保单位确实需要选取上述七个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须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按照国家对交通事故赔付新规定,交通事故中相应赔付标准有较大提高,为降低公务车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对个人造成的风险,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不低于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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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不高于30万元。如因特殊情况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超过30万元的,应书面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有关规定

(一)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各投保单位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定点保险公司之外选择承保公司,应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特殊采购报批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投保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承保服务项目验收制度。保险期满后,投保单位应对承保公司服务情况进行验收打分,填写《定点保险承保服务验收报告》(附件3)。如果承保公司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验收报告综合评价为60分以下或有分项服务评价为60分以下的,投保单位应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属实后,按照与承保公司签订的定点保险框架合同条款,扣下承保公司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上缴财政。

(三)任何一家定点保险公司在承保服务合同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查属实,取消其定点保险公司资格。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定点保险框架合同约定,扣除或没收该定点保险公司履约保证金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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